自10月14日滬深交易所發布《關于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以來,部分券商對客戶的約束程度不同,引起了業界的持續關注。
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再次強調,一方面壓實券商責任,督促券商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和交易目的的滲透管理,嚴禁參與違規行為或為違規行為提供便利,切實提高業務水平。
中國證監會還將加強監管和執法,建立和完善穿透監管的工作機制,嚴厲打擊多層嵌套、合謀交易、串聯套利等違反“限售股不允許融券”要求的行為。一起發現,一起調查,也歡迎各市場參與者共同監督規定的實施。
新的證券借貸規定如何實施?監管及時響應市場關注
10月14日,滬深交易所發布《關于優化融券交易和融資融券貸款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明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戰略配售股、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在限制期內融券賣出上市公司股份”,進一步完善了“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同時,要求券商根據滲透原則核實投資者情況,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禁止參與違規。
以上是10月14日新規的一些核心要求。專注于新規定的實施,各券商的實際實施情況如何?回答記者的問題反映了兩個核心關注點。
第一,已經實施了。回答記者提到,新規發布后,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督促券商通過發布通知、現場檢查、行業培訓等方式落實新規要求。券商通過發布公告、修改合同、簽署承諾書等方式告知投資者新規要求。,并迅速完善系統,加強業務控制。在系統改造完成之前,安排專人做好交易申報和前端控制。目前,一些公司已經推出了一個新的系統。
總的來說,大部分券商在實施新規的要求上基本到位,但是現場檢查也發現個別券商存在關聯方核查不夠深入等問題。
在受訪者看來,對行業關注、監管及時調整、及時響應、及時響應,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關愛市場的態度。
二是后續監管安排。回答記者提到,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從兩個方面全面加強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要求,一方面壓實券商責任,督促券商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和交易目的的滲透管理,嚴禁參與違規行為或為違規行為提供便利,切實提高業務水平。
另一方面,加強監管執法,建立和完善穿透式監管工作機制,嚴厲打擊多層嵌套、合謀交易、串聯套利等違反“限售股不允許融券”要求的行為。我們也歡迎各市場參與者共同監督和執行規定。
據財聯社記者了解,新規自10月16日實施以來,券商對融券業務要求進行了調整和通知,隨后對融券合同進行了“補丁”。有的經紀人更新整體融合合同,有的則通過補充協議或簽署承諾書等方式,行動時間不同。
新的融券規定還做了哪些核心安排?
除了“限售股不允許融券”之外,新規的主要措施還包括提高融券保證金率從50%提高到80%,私募股權保證金率提高到100%。;通過專項資產管理,限制上市公司借出;加強對各種不當套利行為的監管,緊緊圍繞制度籬笆。具體來說:
首先,當投資者出售證券時,證券保證金的比例不應低于80%。其中,如果投資者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證券保證金的比例不應低于100%。
第二,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得的股票。
第三,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規定以外的戰略投資者出借配股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出借金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前五個交易日內單日出借配股數量占配股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20%。;
(二)前五個交易日出借的股票總數占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四,戰略投資者出借配股的,不得與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或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股收益,實施利益轉移或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交易所明確要求會員遵循公平、可控風險的原則,建立和完善證券來源分配機制,防止利益轉移。會員應根據滲透原則核實投資者情況,加強對投資者證券借貸行為的管理。會員負責合規風險控制的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投資者類型和交易行為的特點,對準入機制的實施負責管理。
此外,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實,嚴禁參與違規行為或者為違規行為提供便利。如果發現投資者的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融資融券貸款業務。
據悉,交易所成員和投資者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交易所可按有關規定采取自律監督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更多股票資訊,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