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證券法規定的短線交易監管制度,便于中長期資金入市,證監會制定發布《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業內人士認為,對于普通投資者而言,新規意味著市場的游戲規則更加公平和透明。那些試圖利用模糊地帶進行內幕交易和短期炒作的行為將受到更嚴格的約束。
進一步明確大股東等短線交易監管安排
《規定》在系統梳理境內外立法、司法和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回應市場關切,進一步明確了大股東、董監高短線交易有關監管安排?!兑幎ā饭彩l,主要內容包括多個方面。
首先是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在短線交易主體上,對于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特定身份但賣出時具備的,納入規制范圍。明確所涉證券范圍包括股票及存托憑證、可交換公司債券(下稱“可交債”)、可轉債等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其次是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結合監管實踐,明確了一系列認定和計算標準,具體包括:
一是買入、賣出時點以證券過戶登記日為準。
二是大股東百分之五以上持股比例按照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或者掛牌并公開轉讓的股份合并計算。
三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在互聯互通機制下作為名義持有人持股超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認定為大股東。
四是認定短線交易涉及的證券不作跨品種合并計算。
五是同一境外投資者應當將其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國戰略投資者、滬深港通機制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
再次是規定豁免適用情形。明確了13種豁免情形,主要涵蓋三類情況:
一是根據產品或者業務制度設計,市場對相關業務環節有明確預期,需要支持業務發展的,如優先股轉股,可轉債轉股、贖回、回售,可交債換股、贖回、回售,ETF認購、申購、贖回,股權激勵相關授予、登記、行權,做市業務等。
二是因客觀非交易因素導致持股變動的,如司法強制執行、繼承、捐贈,國有股份無償劃轉等。
三是根據監管規定或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需要依法依規進行的交易行為,如欺詐發行責令回購,違規減持責令購回等。為防范利用豁免情形規避監管,《規定》明確上述行為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最后是明確機構適用安排。對三類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
一是境內公募基金、全國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等。
二是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以及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三是通過合格境外投資者以及滬深港通機制參與境內證券交易,并按要求報送相應產品的北向持股情況的境外公募基金。為防止利用該項措施規避監管,《規定》明確上述產品或組合如無法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在交易過程中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持有證券數量。
轉融通出借不作為豁免情形
《規定》第六條采用“豁免清單”的形式,列舉了13項不構成短線交易的情形,主要劃分為三大類。
據悉,2023年征求意見稿中將“按照《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開展轉融通業務,出借和歸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作為例外情形,但2026年新規中刪除了這一條例外情形。
嘉源律所表示,該變化可能出于實操中存在的上市公司股東通過轉融通業務曲線變相減持,即將持股通過轉融通出借,變相實現股份的“臨時轉讓”。出于謹慎考慮,在判斷是否構成短線交易時,對轉融通出借交易也應視為“賣出”。
2026年新規明確規定,因證監會責令回購、責令購回違規減持股份或違規主體主動購回違規減持股份而產生的買入行為,不觸發短線交易;同時新增了為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需要的依法交易豁免。嘉源律所稱,以上豁免情形建立了“違規減持—責令購回”的邏輯閉環。過去,股東被責令購回可能會擔心購回行為本身又構成短線交易,2026年新規則徹底消除了這一合規悖論。
適用主體方面,《規定》第八條明確,短線交易認定涉及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證券。
大成律所表示,這意味著“關鍵少數”不僅要管好自己,還需加強家庭成員的證券賬戶管理,避免因近親屬誤操作導致違規。其中,對于特定身份投資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證券,《規定》明確基于身份關系即無條件視為其自身持有的證券;而對于其他不具有近親屬關系的第三者持有的證券,則必須構成“利用他人持有”才可以被合并計算,這在當事人雙方事前串通的情況下將存在較大的取證難度,對證券行政執法提出了挑戰。更多股票資訊,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