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權、經理層成員的選聘權、職工工資的分配管理權等重要權力,通常被認為是現代企業制度下董事會的主要職能,而在央企董事會中,這些重要權力卻往往收歸上級管理部門。日前,國務院國資委擬擴圍央企董事會試點,并把企業管理的權力交還給企業,授予央企董事會更多職權。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副秘書長彭華崗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未來企業董事會將擁有企業中長期發展決策權、經理層成員選聘權、經理層成員業績考核權、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權、職工工資分配管理權、重大財務事項管理權等六項權利。比如,董事會可以在主業范圍外確定1-2個新業務領域;進一步明確了在選人用人中黨組織與董事會職責定位;董事會決定經理層成員業績考核結果和薪酬結構與水平;董事會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決定工資分配事項等。
事實上,我國《公司法》早已規定了董事會所擁有的職權,比如,董事會擁有聘任、監督公司經理人員的權力,有權對經理的經營績效進行評價,選聘或者解聘總經理,副總則應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批準。可在現實中,不僅國企的總經理由各級國資委等部門任命,甚至連不少副總也是“空降”而來,董事會缺乏任命經理層人事的應有權力,影響了董事會決策的權威性,使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真正建立,容易產生公司內部人控制、信息不透明以及內部關聯交易等問題。
應該說,國企董事會職權之所以難以落實,與國資監督機制尚不健全密切相關。自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以來,國資管理部門采取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國企管理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國企做大、做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管得過多過細,將企業的所有權、經營權、分配權一把抓,也使得企業董事會的職權受到限制,不利于國企參與市場競爭,影響了國企的活力。
2015年9月,國務院出臺了此輪國企改革的綱領性文件——《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文件指出,“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的轉變”。這意味著,以往管人管事管資產的國企管理模式,要向管資本的國資監管模式轉變。文件還明確要求,“要切實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力。”
今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首次對國資監管方式和國務院國資委職能改變做出具體安排。方案對43項國資監管事項進行了調整,其中取消26項包括直接規范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行為、審批央企年金方案等,下放九項包括審批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審批央企子企業股權激勵方案等。
可以預見,隨著相關改革方案的落實,國務院國資委將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以管資本為主”轉變,進一步明確國務院國資委與央企董事會的職責權限,有助于落實董事會職權,央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將更趨規范。
事實上,國務院國資委已在2014年開展了4家央企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積累了不少經驗。無疑,此次國務院國資委在擴圍央企董事會試點改革的過程中,會加快落實央企董事會的職權,真正實現經理層對董事會負責,形成董事會決策、經理層執行、監事會監督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使決策權和執行權有效分離,以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執行的有效性,提升國企資源的配置效率。
據了解,為落實董事會職權,同時保障對國資的依法監管,國務院國資委完善了對央企董事會及董事的評價體系。日前,國務院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發布了《中央企業董事會及董事評價暫行辦法》,對評價內容進行了完善。董事會評價主要是規范性、有效性兩個方面,評價指標由原來的13項變為8項,進一步突出了對有效性的評價;董事評價主要是行為操守、履職業績兩個方面,董事評價指標由原來的12項減少到內部董事5項、外部董事8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