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監會就《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為鼓勵和引導證券公司補充資本、增強資本實力,提升抵御風險的能力,將凈資本加分的門檻由規定標準的5倍(10億元)提高至10倍(20億元).
據介紹,此次主要擬從以下五個方面對《規定》進行修訂:一是維持分類監管制度總體框架不變,集中解決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二是完善合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落實依法從嚴全面監管要求;三是強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促進行業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四是突出監管導向,引導行業聚焦主業;五是為持續完善評價體系留出空間,增強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具體看,修訂的內容包括:一是完善持續合規狀況評價指標。增加常規監管措施扣分檔次,對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等4項措施每次扣0.5分,出具警示函并在轄區內通報、責令改正措施每次扣1分,其他措施扣分標準未作調整。
二是優化風險管理能力評價指標。為鼓勵和引導證券公司補充資本、增強資本實力,提升抵御風險的能力,將凈資本加分的門檻由規定標準的5倍(10億元)提高至10倍(20億元).
三是優化市場競爭力評價指標。增加營業收入、機構客戶投研服務收入、境外子公司證券業務收入加分指標。
為突出監管導向,促進證券公司聚焦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對原有的業務排名加分指標進行優化。一是為引導公司根據自身管控能力有序設立分支機構,將證券經紀業務加分由以凈收入和部均凈收入行業排名同時并累計加分,調整為凈收入排名加分以部均收入位于行業中位數為前提,且不再累計加分,總分值由4分降至2分。二是為引導公司勤勉盡責,提升投行項目執業質量,將投行業務加分由以凈收入和承銷項目數量排名同時并累計加分,調整為僅按收入排名加分,且不再對承銷項目數量排名單獨加分,總分值由4分降至2分。三是為促使行業夯實資產管理業務核心能力,用收入減去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乘以萬分之五后的金額計算排名。四是為引導證券公司加大信息系統建設和新業務研發方面投入,增加證券公司“新業務”、“信息系統建設投入”排名加分指標,具體業務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據監管導向確定。
對在評價期內被立案調查或者發生風險事件,造成嚴重影響的證券公司,所涉及業務對應的加分項目不予加分。
四是增加風險管理能力和合規管理能力評價的授權條款,為未來據實調整評價體系留出制度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