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監管部門給玖富出借人的一則官方回復,引發了網貸圈的普遍關注:“玖富普惠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不屬于金融持牌機構。”這和北京銀監局之前向出借人出具的《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告知書》中的告知信息是完全一致的,“未發現充分證據證明存在玖富平臺充值資金未進入銀行存管賬戶的情形。”因此,作為玖富等網貸平臺的出借人,只有認清平臺的信息中介屬性,搞清債權債務關系,起訴真正借款人,才能最終懲戒逃廢債,拿回欠款。
監管部門對平臺角色的這種認定,主要是依據此前國家銀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制定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根據這個規定,網貸平臺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不得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也就是說,平臺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
而且從另一個角度看,網貸平臺的“信息中介”角色不僅決定了出借人起訴平臺必然無果,也決定了平臺直接起訴逾期借款人存在不被受理的風險。在司法實踐中,為保障出借人利益,在需要對P2P平臺的逾期借款人進行訴訟或仲裁的情況下,P2P平臺以信息中介身份去法院或者仲裁委申請訴訟或仲裁,常被司法機關認定為沒有申請訴訟或者仲裁的主體資格。
因此,針對網貸借款人逾期不還的民間借貸糾紛,只有出借人直接起訴借款人才是合理可行的。而且網貸平臺可以給出借人法訴借款人提供支持,例如有責任綜合采取征信、屬地化法催等多種措施,對其進行精準打擊和催款:平臺應將交易全量業務上報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機構,配合司法機關打擊逃廢債;可以將借款人簽署的借款協議等相關業務文件及業務數據直接接入中國司法大數據中心;還應積極為出借人屬地法催提供配套資源和必要的協助,如引入律所、律師資源等,幫出借人訴訟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