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國土資源部財務司巡視員、副司長劉鍵16日在《方案》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多年來,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積極出臺政策,通過完善激勵機制、降低企業負擔、提供財政資金扶持等方式,不斷降低投資成本,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礦業投資領域。
劉鍵指出,本次改革進一步明確和加強了相關激勵措施。一是積極創新礦業權經濟調節機制。礦業權使用費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標準已經近20年未進行調整,此次改革的重點是調整過低的征收標準,建立累進動態的調整機制。二是合理收繳礦業權出讓收益,減輕企業負擔。礦業權出讓收益主要通過競爭方式確定,可以分段、分期繳納。其中,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僅繳納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轉為采礦權后在采礦權有效期內繼續繳納;采礦權在取得采礦權許可證時繳納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可在采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三是完善國家財政出資探礦權管理,擴大社會投資空間。此次改革在礦業權出讓方式上大大壓縮了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行政配置資源的空間,為社會投資公平參與競爭創造了更多的機會。按照財政投資管理政策調整的要求,財政資金將逐步退出社會資本有意愿、有能力、有競爭的商業性勘查領域,將勘查市場進一步向社會放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