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胡濱表示,金融監管的首要核心任務是甄別和認識能夠影響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當前我國存在系統性風險缺少甄別、預警和預判的情況,給之后的監管政策調整帶來困難。
胡濱指出,金融系統性風險來源有三個。一是來自宏觀經濟變化對金融體系產生的系統性沖擊。實體經濟變“壞”后,企業不良資產傳導到金融體系。例如,產能過剩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傳導到金融體系,造成不良資產上升、債券違約風險和房地產金融風險等。
二是來自金融體系自身演化和逐步累積的風險,主要涉及交叉性產品、影子銀行、資金空轉、非標資產和同業業務等,其傳導性、交叉性、關聯性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
三是來自國外,包括美國財政貨幣政策對我國產生的外溢效應。這會對國內金融體系產生沖擊,并且如果內部風險沒有化解,再加上外部風險沖擊,兩者可能產生共振。
對于當前為何要加強監管,胡濱表示,從當下監管形勢來看,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監管規則存在漏洞,需要補齊監管的短板,避免監管真空;另一方面,要完善市場規則,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違約處置。
胡濱認為,目前金融監管改革的主方向已發生變化,從最初監管框架的改革轉向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確立。在統籌協調上應從四方面入手:一是統籌協調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防范“大而不倒”機構出現系統性風險事件;二是統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補齊監管短板,避免監管真空,形成綜合的、系統的穿透監管的大格局;三是統籌金融業統計工作,準確把握整個金融體系的信息和數據;四是統籌協調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分擔機制。此外,要有實體化的監管協調機構,避免統籌協調流于口頭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