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作為中小股東參加了山東金泰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投服中心發現,面對股東的現場質詢和建議,山東金泰并未予以重視,且公開宣稱中小股東依法行使質詢權、建議權干擾了股東大會的正常召開。對此,投服中心表示,將就上述情況向監管部門報告,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山東金泰在《公司章程》中對“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提案權、董事及監事候選人的提名權”,以及“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都增設了連續270日(以上)的持股期限的要求,不合理地限制了股東權利,違反了公司法第102條第2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訂)第53、82條,以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第14條的規定。對此,投服中心指出,山東金泰《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應屬無效。
在股東大會現場,投服中心還發現山東金泰在會議召開、表決程序上存在多處不合規的情況。比如董事長在股東未進行審議討論的情況下即組織股東進行投票;再如,對于五名董事及兩名獨立董事未參加年度股東大會的情況,公司也未在會議開始時說明相關人員缺席股東大會的原因;另外,股東大會會議現場,公司未經大會推舉,自行指定了兩名股東代表進行現場計票和監票。對于上述的不合規現象,投服中心表示,年度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一年一度最重要的會議,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規定,全體董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股東大會,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每名獨立董事應就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述職報告,董監高人員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
此外,山東金泰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內控報告均出現強調事項段,披露公司內控存在重要缺陷、本部經營困難、職工的薪酬和社保費用未按時發放繳納、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對此,投服中心建議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對公司治理不合規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改善公司內控管理。然而,對于投服中心提出的上述問題和建議,山東金泰董事長及其他董監高人員拒絕回答,并宣稱,投服中心(依法行使)的質詢及建議干擾了會議的正常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