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訴昆明機床(600806)、中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又有新動向。《投資快報》記者從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處了解到,其早前代理股民李小姐(應股民要求,此處用化名)訴昆明機床、中德證券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一案,近日,收到了昆明中院送達的昆明機床、中德證券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昆明機床申請將案件移送至沈陽中院,中德證券則申請將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不過矛盾的是,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昆明機床投資者訴中德證券案件中,中德證券要求將案件移送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受損投資者仍然可以起訴索賠。
昆機機床、中德證券雙雙受罰
2015年11月11日,昆明機床發布《關于大股東轉讓公司股份簽署協議公告》稱:“控股股東沈機集團已與紫光卓遠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沈機集團擬將持有的25.08%昆明機床股份全部轉讓給紫光卓遠,紫光卓遠將成為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隨后,股權轉讓方沈機集團和股權受讓方紫光卓遠分別發布了《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和《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昆明機床又發布了非公開發行方案。受此消息影響,2015年11月19日,昆明機床股票復牌后連續四個漲停。
但2016年2月5日,昆明機床突然發布《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權轉讓事項在協議約定的三個月內未完成國務院國資委的審批程序,股權轉讓協議將在2016年2月8日自動解除。該日昆明機床股價大跌百分之八以上。
2016年2月17日,昆明機床發布《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終止暨股票復牌提示性公告》,相關方正式確認前述股權轉讓協議自動解除,非公開發行方案也一并終止。昆明機床股價在當天一度觸及跌停。
2016年5月11日,昆明機床公告因臨時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7年2月,昆明機床收到中國證監會[2017]18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昆明機床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中德證券作為該項目的財務顧問,為紫光卓遠出具了財務顧問核查意見,也受到了證監會的重罰。證監會認為中德證券未發現紫光卓遠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遺漏,其出具的《財務顧問核查意見》存在重大遺漏,因此,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中德證券改正, 沒收業務收入300萬元,并處以300萬元罰款。
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劉國華律師表示,昆明機床、中德證券等虛假陳述,造成投資者慘重損失。雖然已經受到或者即將受到監管部門處罰,但罰款等并不會用來補償股民損失,投資者唯有索賠才有可能獲得賠償。根據《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
本次起訴索賠的股民李小姐多次買入昆明機床,在2016年2月4日的時候,已持有二萬余股,看到公告后,被迫賣出,虧損七萬余元。李小姐表示:“基于對昆明機床的看好,重倉買入,沒想到它卻弄虛作假,造成我慘重損失。希望法院能維護我們中小股民的合法權益。”
劉國華律師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及相關公告等材料,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間買入*ST昆機,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昆明機床等訴訟索賠。
二被告均提管轄權異議 中德證券所請自相矛盾
二被告均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不過移送目標并不一致。
昆明機床表示:“本案系因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擬向西藏紫光卓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轉讓其所持有的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過程中,因信息披露引發的糾紛。”,認為“本案應由股權轉讓方沈陽機床(000410,股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中德證券則提出“申請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陽區”,“特申請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不過,代理投資者訴中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知名證券維權律師、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聽聞后甚是詫異,因為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昆明機床投資者訴中德證券案件中,中德證券要求將案件移送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二款: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權規定較為明確,實際爭議不大,中德證券所請自相矛盾,不清楚中德證券到底希望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相信法院很快會依法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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