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日前發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決定沒收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業務收入45萬元,并處以45萬元罰款;對注冊會計師王云成、肖常和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經核查,立信所為步森股份與康華農業重大資產重組出具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份至4月份(簡稱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具體看,一是立信所審計未發現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錯報總體情況。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21號)認定,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份至4月份虛構對廣西萬里種業有限公司(簡稱萬里種業)銷售收入12068133元、12008957.8元、12203897元、9579332元;2012年、2013年虛構應收萬里種業款項889915元、776000元;2012年、2013年虛構應收三亞金稻谷南繁種業有限公司(簡稱金稻谷)款項1762182元、2007900元。
康華農業2011年虛增銀行存款163948934.5元,2012年虛增銀行存款309704967.33元,2013年虛增銀行存款418598990.8元,2014年1月份至4月份虛增銀行存款498034904.17元。
二是立信所虛構核實函證對象收件地址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造假的事實。
三是立信所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銀行存款造假的事實。
另外,立信所審計工作底稿《與前任會計師的溝通記錄》記載,2014年6月12日,立信所簽字注冊會計師王云成、肖常和就重大資產重組中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與康華農業前任致同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致同所)簽字注冊會計師鄧某、李某琦,在致同所辦公室進行了溝通。
2014年7月7日,立信所出具“信會師報字〔2014〕第211122號”審計報告,對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發表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對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收費45萬元。
證監會認定,立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已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簽字注冊會計師王云成、肖常和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