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緊通道業務成為近年來監管部門工作主旋律,不過受目前資管行業通道類業務規模體量龐大影響,監管給予機構緩沖期進行業務調整,近期,全面收緊通道業務的議題被監管提上日程,壓縮通道業務管理規模刻不容緩。
證監會最新召開的發布會上,就新沃基金因專戶業務風控缺失發生大額質押回購到期無法賠償引發重大風險事件一事公開通報處罰結果后,首次提及將全面禁止通道業務,并強調不得讓渡管理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從事資管業務應堅持資管業務本源,各資產管理人不得從事讓渡管理責任的所謂通道業務,并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理念,對經營管理混亂、合規風控失效、未履職盡責導致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風險外溢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依法從嚴問責。”張曉軍會上表示。
所謂“通道業務”,顧名思義就是一個管道,方便資金進出。通過產品的形式來體現資金的用途。通道方發行產品進行融資,通道方收取通道費,融資方得到資金,但通常會有杠桿操作,實際投資方享受杠桿的收益和風險。國內金融領域的通道業務大多圍繞銀行資產出表展開,對銀行來說,凡是能夠讓他規避監管,轉換表內外資產的途徑、平臺都是通道業務,包括券商、保險、信托、PE、投行等各種現存或將來會出現的非商業銀行金融參與者都可以成為“通道”。
從資管計劃通道業務的合作模式來看,主要分為銀信理財合作、同業代付及償付、票據買入返售、票據信托、信托受益權買入返售、信用證信托、銀證合作、銀基合作、信貸轉讓、債券承銷、銀保同業質押貸款等十一大類。值得一提的是,通道業務的具體資管計劃的管理權仍然掌握在銀行手中,券商基金等機構僅僅充當通道,通道業務的核心是管理責任的讓渡。由于通道業務層層嵌套的資產管理模式,產品結構復雜,管理人很難僅憑單一通道產品的運作情況,判斷其是否具有風險,這也為規模急劇膨脹的通道業務埋下違約踩雷的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