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十大舉措
證監會發行部發布十大舉措,對IPO環節各個流程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1、保薦機構應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發申請文件的同時,一并提交預先披露材料;在報送上會材料的同時報送預先披露更新材料。
2、首發流程:發行人預先披露更新——初審會——溝通發審會會前事項——發審會——回復發審會意見——封卷——會后事項——核準發行。
3、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在證監會第一次書面反饋意見發出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3個月內未提交書面回復意見且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發行監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第二次書面反饋意見、告知函發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4、第一次書面反饋意見的書面回復意見后,證監會發行監管部門根據審核進程在證監會網站對外公示書面反饋意見,并于公示當日通知保薦機構報送上會材料。發行人及保薦機構應當在書面反饋意見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上會材料報送至發行監管部門,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內未報送且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發行監管部門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及保薦機構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5、中止審核情形:發行人、或者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等六種情形。
6、發行人更換保薦機構的,除本監管問答第三條所列保薦機構存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執業受限等非發行人原因的情形外,需重新履行申報及受理程序。
7、發行人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無需中止審查。發行人更換簽字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簽字資產評估師無需中止審查。
8、發行人中止審查事項消失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恢復審查申請,履行多個程序后恢復審查,發行監管部門按照發行人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
9、首發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終止審查。
10、中介機構因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擬申請恢復審查的;中介機構簽字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中介機構最近6個月內被行政處罰的;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簽字資產評估師最近6個月內被行政處罰的均需中介機構履行復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