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違規轉讓金額大,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交易公平,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日前,重慶證監局披露了一份較為罕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間,鄭某控制24個股票賬戶,買賣“萬里股份”股票,其持股比例每變動5%、1%時未按規定報告。在持股比例多次達到30%時,未按規定發出收購要約,并繼續買入。
證監局對其處以4250萬元的罰款,責令在10日內依法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且市場禁入3年。
持股超30%仍不報告
經查明,鄭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首先是,鄭某控制24個證券賬戶違反限制性規定轉讓“萬里股份”股票。
鄭某控制賬戶組作為萬里股份已發行股份5%以上股東,未按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累計買入“萬里股份”股票1.63億股,買入金額31.7億元;累計賣出“萬里股份”股票1.49億股,賣出金額29.57億元,無違法所得。
其次是,鄭某未按規定披露持有“萬里股份”股票信息。
鄭某控制賬戶組作為萬里股份已發行股份5%以上股東,其持股比例每變動5%、1%時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鄭某控制賬戶組持萬里股份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減少5%,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鄭某控制賬戶組持萬里股份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減少1%,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鄭某控制賬戶組持有萬里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達到30%后繼續買入股票時,未依法向萬里股份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約。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鄭某控制賬戶組持有萬里股份已發行股份比例多次達到30%,未按規定發出收購要約,并繼續買入“萬里股份”股票。
處罰4250萬元
重慶證監局認為,鄭某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綜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重慶證監局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鄭某限制期轉讓證券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250萬元罰款。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鄭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鄭某未按規定發出收購要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上述三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為:對鄭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250萬元罰款。
此外,重慶證監局表示,本案鄭某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違規轉讓金額大,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交易公平,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和第六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對鄭某采取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禁止鄭某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證券3年。
10日內依法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重慶證監局還發布了《關于對鄭某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間,鄭某通過控制本人及他人證券賬戶持有萬里股份的股份占萬里股份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以及鄭某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萬里股份已發行股份20%時,均未依法在規定期限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未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重慶證監局認為,上述行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8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2020年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七十五條規定,責令鄭某在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后10日內依法披露《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在改正前,鄭某不得對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萬里股份股票行使表決權。同時,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鄭某違反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買入的在萬里股份擁有權益的股份,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重慶證監局將對鄭某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更多股票資訊,關注財經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