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經查,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股份(9.33 -4.50%,診股))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一堅及董事秦川、張梅、孫圣明、財務總監侯亦文、高級管理人員陶玉,承諾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增持金花股份股票,增持數量不低于300萬股且不超過500萬股。但截止承諾期滿上述人員未履行增持承諾。依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陜西證監局決定對上述6名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以下為公告全文:
關于對吳一堅、秦川、張梅、孫圣明、陶玉、侯亦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吳一堅、秦川、張梅、孫圣明、陶玉、侯亦文:
經查,你們分別作為金花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股份)實際控制人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間增持金花股份股票,增持數量不低于300萬股且不超過500萬股。但截止承諾期滿,你們未履行上述承諾。依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