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自述,看到媒體相關報道的第一反應是“溫州人有這么大能耐”?溫州這個地方主要是私營企業發展,資本市場、機構投資并不發達,私募投資公司、注冊登記備案合格的陽光私募都沒多少家。就覺得說,溫州人有這么大本事能操縱市場、操作手法還這么老練?覺得很奇怪。
據了解,馬永威本身并不是溫州人,那么他究竟是如何拿到資金操盤呢?
據披露顯示,馬永威通過租借溫州的一些傳統行業的企業家賬戶和資金,并約定相應的收益分成。部分實業家看到證券市場的這種違規違法操作獲取暴利的情形,自身心態已經受到了影響。
湖北誠明律師事務所李凱律師認為,委托人出借證券賬戶和資金給受托人進行操作,這種行為是不允許、不認可的,委托人需要承擔本金無法收回的資金風險、個人隱私信息被泄露等風險,受托人則可能存在非法經營的問題;如果受托人拿賬戶資金來進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并以此牟利,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委托人對此知情或存在合謀行為,也需要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出借自身的證券賬戶和資金給法人操作并約定相應的收益分成協定等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委托協議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效力、不會被認可。如果是自然人之間的出借行為,把賬戶及資產、資金交給他人,首先就存在著虧損甚至無法收回的可能,即便是盈利也無法保證能獲得收益分成,也會有一些法律糾紛的問題。
王智斌律師認為,如果最終簽署了這種證券賬戶及資金委托操作、獲取收益分成的協議,其風險是多方面的。委托人的收益分成無法獲得法律保護和相應的保證,本金也會有虧損或無法收回的風險;受托人拿到賬戶之后可能會進行一些證券市場操縱、或其他的違規操作行為,委托人可能會被認定為違規行為的參與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受托人通過他人賬戶買賣股票,就意味著把證券資產、資金放到他人名下,對方如果銷戶或者轉走,受托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后果,這個影響是雙向的,因為雙方都知道證券賬戶的基本信息、能進行操作;如果受托人用賬戶資金進行違法違規活動,就需要承擔額外的刑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