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內幕交易
根據證監會稽查數據和公安掌握的材料,檢方控告李一男被內幕交易罪。
庭審顯示,2014年4月18日,李一男在金沙江創投任職期間,使用妹夫和母親的證券賬戶于買入華中數控65.7042萬股,買入金額1148.55萬元。基于對哥哥投資決策的信任,瀏覽了李一男的證券交易狀況后,其妹也用自有資金500萬元跟單購買。李一男共計獲利439萬余元,其妹獲利236余萬元。
證監會辦案人員稱,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一男銀行賬戶劃款一千多萬元至其妹夫和母親的賬戶。
李一男解釋,之所以用妹夫、母親的賬號購買華中數控股票,是因“本人行事希望低調”,而外界關于自己的報道甚多,華中數控流通盤比較小,不想名列公司的十大流通股東。
李一男事發,是因在內幕信息敏感期交易行為異常,被深交所大數據系統報警,并上報證監會后,立案稽查。
2014年2月17日,華中數控時任總裁李曉濤等人與珠海運泰利相關人員在武漢東湖賓館協商,初步商討并購協定,被認定為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點,上述信息于2014年5月27日公告,公告前一日被認定為內幕信息敏感期的終點。
李一男和李曉濤為大學校友和華為同事。李一男1970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1985年就讀于華中科技大學少年班, 1992年進入華為工作。李曉濤1993年加入華為工作直至2012年3月,隨后應華中科技大學領導的要求,到校辦企業華中數控任總裁。
律師提醒,現行內幕交易犯罪認定的特殊性在于,即便沒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司法機關也可以依據客觀證據,推定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根據檢方指控,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一男跟李曉濤共有13次通話記錄。但李一男、李曉濤均否認談起華中數控并購重組事項。雙方解釋,當時有位武漢市領導想引進李一男到武漢投資,李曉濤幫助聯系李一男與領導見面。對于2014年4月18日李一男買入“華中數控”當日的通話往來,李曉濤稱是向李一男咨詢互聯網租車項目的相關事項。
此外,兩人表示雖然為同學但關系一般。“1996年李一男成為華為副總裁,1998年我成為華為副總裁,”年長李一男兩歲的李曉濤稱,李一男算公司的名人,“開會時我們常見面,我和他關系一般。”
但證監會稽查人員對上述理由表示質疑,客觀數據鏈條顯示,在4月中旬,李一男用家屬賬戶僅買入華中數控一只股票,且為全倉大量購買,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同時,李一男的妹妹也短時間內集中大量買入,這不僅僅是價值判斷可以說清楚的。
根據現有公開資料,李一男和李曉濤都沒有承認有內幕信息的傳遞。
北京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思遠對財新記者表示,一般刑事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應確實充分,形成完整證據鏈,孤證是很難定罪,控方承擔證明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內幕交易行為具有隱蔽性,被告人的主觀故意不易查明,因此即便沒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司法機關也可以依據客觀證據,例如被告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有接觸,此后被告人有異常交易行為(比如本案中的全倉買入),異常交易與聯系時點高度吻合等因素,綜合查明內幕交易行為。如果被告人進行交易有法律規定的正當理由,比如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等從事交易,則不屬于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