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此前上證報曾獨家報道,MSCI將對所有納入MSCI指數的A股公司進行ESG(環境、社會、公司治理)研究和評級。目前,ESG評級在世界范圍內仍然處于相對初級階段,很多制度尚待完善,具體到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監管制度、制定強制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兼具統一性和差異化的評級體系等。
4日下午召開的中英綠色金融論壇發布了《2017年中英綠色金融工作組中期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并提出上述建議。
《報告》指出,越來越多的證據顯示,公司的基本面、ESG因素和融資成本相關,同時公司的ESG表現和公司證券的投資回報相關。
中國工商銀行最近開展了一項研究,根據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環境信息、彭博社上列出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以及對應的ESG評級模型結果進行了相關性分析,發現企業的ESG表現與財務表現之間存在一種正相關。
具體而言,針對滬深300成分股的研究發現,企業的環境處罰與股票走勢呈現負相關關系;企業的ESG表現越好,公司財務的長期績效表現也越好;在將ESG評級應用于上證180股票指數時,發現企業的ESG表現與財務表現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
根據美銀美林的數據,ESG度量已經成為未來波動性、收益風險、價格下跌和破產的可靠指標。該銀行在分析2005-2015年的美國標普500數據后發現,基于ESG的投資能夠在規避美國股票的價格風險、收益風險等方面為長期股權投資者提供巨大好處。
也正因為此,ESG因素越來越被一些市場參與者關注到,重要性不斷提高。目前一些與ESG相關的原則已被廣泛采用。《報告》舉例,聯合國負責任投資原則中,就對ESG信息應考慮的主要方面做了明確表述,如“環境”包括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排放、資源枯竭、固廢和污染、森林砍伐;“社會”包括工作條件和工作流程、員工待遇、當地社區沖突、健康和安全、員工關系及多樣性;“公司治理”包括高管薪酬、賄賂和腐敗、董事會構成及其多樣性、稅收政策等。
盡管如此,各個維度下應考慮的具體內容依然缺乏清晰的定義和標準。《報告》認為,未來需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核心內容加以細化。
《報告》指出,許多銀行和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缺乏對ESG風險進行一致、準確的評估和定價的能力。這方面的能力缺失會是社會資本進入綠色產業的一個重要障礙。
與此同時,金融業還沒有建立ESG因素與投資/信用風險及融資成本之間關系的研究方法學,未能有效證明更好的ESG表現可以為綠色企業帶來較低的信用風險和融資成本。這方面的缺失制約了綠色投融資的市場潛力。
《報告》對中國提出了具體建議,包括制定強制披露環境信息的具體規則,建立統一性和差異化相結合的ESG評級體系。
《報告》同時建議,監管機構和中央銀行應該通過以下方式推動綠色增長:將滿足ESG評級標準的綠色信用資產納入央行合格擔保品范圍內;讓擁有出色ESG表現的企業擁有更低的資本要求;鼓勵市場機構根據綠色評級結果建立相對應的正面與負面清單;為長期機構投資者,例如社保基金、保險資金、養老金和年金機構明確ESG信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