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近日,為建立全國統一的信托登記制度,進一步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銀監會發布《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按照“集中登記、依法操作、規范管理、有效監督”的總體原則,主要規定了信托登記的定義及流程、信托受益權賬戶管理及信托登記信息管理、監管要求等,構建了我國信托業統一的信托登記制度。《辦法》要求,信托公司自9月1日起啟動信托登記。
具體來看,信托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托產品預登記(簡稱信托預登記),并在信托登記公司取得唯一產品編碼;初始登記要在信托成立或者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變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終止登記應當在按照信托合同約定解除受托人責任后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更正登記應當在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
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托登記公司)接受信托登記申請,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業務。信托登記公司以提供信托業基礎服務為主要職能,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免收信托登記費。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穩步提高,社會對信托公司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的需求不斷上升。截至2017年6月底,全國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資產規模已突破23萬億元。
《辦法》強調信托登記信息受法律保護,對信托登記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提出了嚴格的保密要求。為確保信托登記工作穩妥起步,《辦法》設立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為2017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對于信托登記管理辦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續信托產品,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補辦信托登記;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續的,應當于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記管理辦法補辦信托登記。
《辦法》對完善信托業基礎建設,提高信托市場規范性和成熟度,進一步推動信托業長期穩健發展和加強監管具有積極意義。
一是填補我國信托登記領域的制度空白。《辦法》構建的信托登記制度,是服務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基礎性建設(不涉及信托財產登記),有利于確認信托各項要素、厘清各方權責關系,有利于進一步發揮信托制度優勢,保護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進一步規范信托業務,切實加強監管。經登記的信托產品,取得唯一合法產品編碼,從成立、信息公示到過程管理、清算等構成完整業務鏈,進一步規范信托業務運營流程,提高市場透明度,加強市場約束和市場紀律,也有利于提升監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切實防范信托業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