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清倉式減持、斷崖式減持引發了投資者的強烈質疑與詬病,要求監管部門出臺規范措施的聲音不絕于耳。為順應市場的要求,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日前,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若干規定》),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規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的減持行為。
其實,股改之后的2008年,監管部門就出臺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為規范董監高的減持又出臺了《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2016年1月初,證監會又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不過,即使有這么多的規章制度,但由于個中存在諸多方面的漏洞,導致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清倉式減持、斷崖式減持成為A股市場的一道另類“風景”。
此次監管部門制定的減持新規,從七個方面進行了完善,主要涉及過橋減持、定增股份、適用范圍、信息披露、協議轉讓、一致行動人,以及股東減持應符合滬深交易所的規定等。特別是,此前相關規章制度規范的對象主要是上市公司大股東(控股股東與持股5%以上股東)與董監高,而減持新規則將上市公司所有發起人股東、以及參與定增持有股份的股東都納入其中。而以往出現的清倉式減持、斷崖式減持中,這類股東才是角色的主要扮演者。毫無疑問,減持新規將這類股東作為“鎖定對象”,且延長其減持股份的時間,將能更好地避免清倉式減持、斷崖式減持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有利于市場的穩定。
雖然相對于此前的規章制度,減持新規更加全面,也更加完善,但其缺陷同樣存在。如《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對于違規減持者僅僅只是采取批評、譴責等措施,并不能形成真正的威懾力,禁止相關帳戶減持股份的效果同樣有限。
如日機密封股東深圳柏恩因違反當初招股書的承諾清倉式減持了所持有的400萬股股份,此后又發布了一紙致歉公告。由于該股東已清倉,此時再批評或限制其帳戶交易,其實已沒有任何意義。因減持股份,深圳柏恩從中獲得了巨額利益,而留給市場的只有“一地雞毛”。
筆者以為,對于違規減持者沒有嚴懲措施,正是減持新規的一大短板,也將導致其威懾力嚴重打折。筆者建議,監管部門可進一步出臺補救措施。比如可規定,違規減持者,其所得收益全部上繳投資者保護基金;或者由減持者“回購”所減持的全部股份,如果有多余差額的,全部上繳上市公司。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這一剛性措施,減持新規所產生的“威力”將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