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國盛證券被認為“不具有股東資格”而被迫退出國聯安基金51%股權交易競標。如今,國盛證券其轉讓江信基金30%股權,卻又因為受讓方中江信托不符合股東資格而夭折。
此次中江信托不符合受讓方規定,或與其在2015年遭遇處罰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中,第七條規定“主要股東應當具備……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江信基金股權轉讓被迫終止
昨日,國盛金控發布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國盛證券收到江信基金轉發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終止審查通知書》,鑒于受讓方中江信托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江信基金已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撤回股東變更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決定終止對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
此次中江信托不符合受讓方規定,或與其曾遇處罰有關。據記者查詢《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發現,第二十三條規定,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國盛證券持有江信基金30%股權,為其第一大股東,符合“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資格,這也意味著江信基金30%股權變更需要“比照本辦法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中,第七條規定“主要股東應當具備……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銀監會于2015年9月份對中江信托作出罰款人民幣60萬元的行政處罰。處罰依據是《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案由是違規將管理的多個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且單個信托計劃的實際投資人突破規定人數限制;違規向公司股東發放信托貸款且涉及資金挪用;違規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項目。
剛剛失去競購國聯安基金機會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本次轉讓將信基金股權被否之前,國勝證券剛剛失去競購國聯安基金的機會。
3月31日,國盛金控發布公告稱,因全資子公司國盛證券未能取得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聯安基金)股權轉讓競價交易之意向受讓方資格,現決定終止參與國聯安基金51%股權轉讓競價交易。
在國聯安基金股權交易競標中,擬出售國聯安基金51%股權的國泰君安認為,國盛證券相對控股了江信基金,若繼續控股國聯安基金51%股權,不符合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國盛證券對此表示“不服”,稱國盛金控及國盛證券不能接受轉讓方關于國盛證券不具有國聯安基金股東資格的理由,認為自己只持有江信基金30%的股權,不構成控股,且正在進行股權轉讓,可能會全部清空江信基金的股權。
但國盛金控也只能接受這樣的結果,表示決定終止籌劃本次資產購買事項。其中有一句話耐人尋味,“根據本次交易掛牌交易規則,轉讓方對意向受讓方資格的最終確認具有決定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