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5月19日,興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門前出現一名男子,他在鞭炮聲中將一面錦旗交給民警,內容竟是“胡亂作為以權謀私”,引來不少人圍觀。因其行為擾亂單位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對譚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5月22《華商報》)
來信摘錄:送一面錦旗如果可以看作是擾亂單位秩序,那么送表揚的錦旗呢?同樣的送法,怎么沒有人將送表揚的錦旗視為擾亂秩序?況且當事人并沒有大吵大鬧,只是將這面錦旗一送了之,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只不過是一種表達方式,盡管這種表達方式不讓人喜歡,但要上升到擾亂單位秩序,則顯得有點夸大。的確,表達不滿,應該尋求合法的維權渠道,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不過,面對批評錦旗,無妨將其看作是一面鏡子,想想看,為何會讓老百姓(603883,股吧)有誤解?批評的錦旗不必以拘留對之,一方面顯示出氣量小,另一方面則暴露了閉塞視聽,如此單位,難免會做出讓老百姓誤解的事。難道不需要反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