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央“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精神,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打擊騙取騙貸行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合法有效使用,根據《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閩建[2012]16號)、《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部分業務的通知》(榕公積金管委[2017]4號)等規定,結合省直住房公積金工作實際,現就規范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業務通知如下:
一、同一套住房多次交易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間應間隔12個月。同一套住房在12個月內交易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只能辦理一次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后續產權持有人申請提取應與該套住房上次提取時間間隔12個月。產權持有人申請提取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產權證原件和復印件;(2)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件和復印件;(3)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4)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省外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經單位審核蓋章。職工在省外異地購房(含償還購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職工本人或其配偶在購房所在地下列證明材料之一:(1)戶籍證明;(2)住房公積金繳交證明;(3)社保繳交證明;(4)工資薪酬稅單。所需材料經單位審核并在《福建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后申請辦理。辦理時間為3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并及時告知。
三、共有產權人按不動產登記證登記的產權比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從不動產登記證(含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按購房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證注明產權比例的,共有產權人按登記的產權比例份額計算提取額度;不動產登記證未注明產權比例的,共有產權人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買該套住房實際已支付的總價款或當期的實際費用支出。(原標題:福建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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