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記者獨家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起草了《公司債券投資者保護條款范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范例》),并在6月23日向券商征求意見。
三項條款護航投保
盡管現行公司債券規則體系引入了“受托管理人制度”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能對投資者保護起到作用,但這些制度主要是事后保障機制。監管層此次從債券發行事前入手,制定規則要求發行人事先在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加入投資者保護性條款。
深圳一家中型券商債券承銷人士6月27日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稱,“這是監管層在投資者保護領域上提出的指導方向,提醒發債主體和中介機構要重視投資者保護。”
“保護”從三大類條款著手,即交叉違約條款、財務指標承諾條款、限制性條款。針對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間可能出現的交叉違約、財務指標承諾、限制性事項,《范例》進行事先約定,對觸發的情形、相應保護機制、構成違約后的處置進行了規定。
以“交叉違約條款”為例,當相關主體出現以下情形,未能清償到期應付的其他公司債、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或境外債券的本金或利息;或未能清償到期應付的任何相關債務,且單獨或累計的總金額達到或超過發行人最近一年或最近一個季度合并財務報表凈資產一定比例的,則觸發保護機制。
當觸發以上情形,投資者保護機制則立即啟動。首先發行人在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約定期限內進行信披,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本期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第二受托管理人要在約定時限內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發行人可以提出救濟和豁免方案,提交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
第三可以選擇設置寬限期,但寬限期要在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前到期,時長不能超過10個工作日,發行人在寬限期內償還了相關債務的,則發行人不構成違約也無需履行救濟措施;第四發行人未能在寬限期內償還相關債務,且豁免方案未能獲得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通過或有條件的豁免方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表決通過但未能在約定時限內完成相關法律手續,則構成發行人在本期公司債券項下的違約,應當在違約之后的約定時限內立即兌付本期債券本息。
前述深圳中型券商人士指出,“寬限期”是首次推出的提法,能給發行人一個過渡期來解決籌款等問題。華南一家大型投行人士6月26日表示,“這是一個緩沖期,對一些可能有能力解決違約問題的企業提供解決辦法時間。”
監管層強調,范例涉及的觸發情形,是按照到達債務違約底線進行設計的,是對投資者保護的最低要求;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參照范例,并結合自身具體情況適當調高標準。
監管體系建設防范風險
事實上,今年以來,監管層圍繞公司債品種陸續推出或修訂多個規則,以梳理出一套結合經濟新常態的風險防控體系,同時以中介機構為抓手,督促承銷機構勤勉盡責,完善合規風控制度等。
3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處置公司債券違約風險指引》。同月,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公司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試行)》,構建以債券發行人、受托管理人為核心的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制度。
5月,滬深交易所制定《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其中債項評級低于AAA的公募公司債券(含企業債券,不含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及資產支持證券,調整為僅允許合格投資者中的機構投資者買入。
6月,為防范公司債券信用風險,扶優限劣,證券業協會起草了《關于修改<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將“公司債主承銷資格”與“券商評級”進行掛鉤。
談及這一系列的監管組合拳,前述深圳中型券商人士談道,由于往年在大力推進公司債的過程中時,有的中介機構只注重承銷發行,其他環節的風險點容易暴露;當下市場環境不好,去杠桿導致資金成本提高,發債主體壓力較大。針對這樣的現實環境,監管層今年主要強化市場各方參與機構的責任,同時加強風險提示,提醒市場注意防范。
根據統計,截止到6月27日,今年以來共發行439只公司債,發行金額為3982.34億元;而在去年同期,這組數據分別為1342只,14036.00億元,今年的公司債規模只達到去年的三成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