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股轉系統發布了2017年《關于收取掛牌公司2017年度掛牌年費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6年12月31日(含)前已掛牌的公司,需按照2016年末的總股本及《收費通知》中規定的收費標準,在2017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繳納。但是,2017年1月1日后掛牌且掛牌年費已與掛牌初費一并繳納的掛牌公司;以及注冊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5個民族自治地區的掛牌公司2017年不需繳納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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