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10月17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簡稱“互金協會”)針對各會員單位發布《互聯網金融 信息披露 個體網絡借貸》(下簡稱《信披標準》),本次修改是為了適應今年8月24日銀監會正式發布的《網絡信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銀監辦發〔2017〕113號),該指引中第二十四條顯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依據本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對網絡借貸行業的信息披露進行自律管理”。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其官微中表示,按照“披露指標不遺漏、披露內容不沖突”的修訂原則,對從業機構信息、平臺運營信息、項目信息等披露指標進行了適應性完善。修訂后的《互聯網金融 信息披露 個體網絡借貸》(T/NIFA 1—2017)團體標準信息披露項為126項,較原標準增加了30項,其中,強制性披露項由原來的65項增加至109項,鼓勵性披露項由原來的31項減少至17項。
《信披標準》共有四個部分組成,分別為標準適用的具體范圍、相關術語與其定義、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信息披露的內容等。修訂后的標準保持了與銀監會《信息披露指引》的一致性,對從業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嚴格,行業信息透明度將進一步提升。
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將被戳穿
《投資有道》在過去的報道中也曾比對過,部分網貸平臺官網顯示信息與其在互金協會上披露的信息存在差異,可能存在數據不真實的情況,而在本次發布的《信披標準》中就明確提到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其官網上所展示的信披內容應當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及監管部門指定的其他渠道上披露的信息內容保持一致。
另外新的《信披標準》在從業機構財務與審計信息一項中要求披露重要融資信息,包括披露投資機構、投資金額與股份占比。這就使得部分平臺的假融資、假背景將現出原形。
首次提到關聯交易
在新的《信披標準》平臺運營信息部分的披露要求中首次提到網貸平臺需公布關聯關系借款余額與余額筆數。
關聯關系指的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有重大影響的企業、自然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其中,主要股東是持有或控制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5%以上的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企業是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企業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10月15日在G30國際銀行業研討會上就曾表示,“一些大型私人企業通過并購獲得各種金融服務牌照,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間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等違法行為。”
周小川表示,目前對這種跨部門交易尚無相應監管政策,而金穩會將重點關注此類問題。
對借款方要求更加嚴格
修訂后的標準對借款方的信披要求也更加嚴格。對于借款人來說增加了對其工作性質(自然人)、收入計負債情況(脫敏處理)、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脫敏處理)以及在其他網絡借貸平臺借款情況的披露,征信報告指的是脫敏處理后,經借款人授權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或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成立的征信機構出具的征信報告中借款人的逾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