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面向市場提供科技研發、檢驗檢測、成果轉化、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按其為非關聯企業提供上述科技服務業務實際獲得收入的5%對新型研發機構給予獎勵,每個新型研發機構單一年度該項獎勵金額合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圍繞自身核心技術孵化并在南沙區注冊的科技企業,獲得社會創投基金投資的,按其獲得的創投基金投資額的50%,給予該創新創業公司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四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主辦或承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規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論壇活動、學術會議,給予15萬元資金支持。每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
第十五條
對于新型研發機構在南沙區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專業領域創業大賽的,根據創業大賽的投入、規模、影響力和成效,經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助。
第十六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中國科學院立項的科研項目和國家發改、工信部門立項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給予100%配套;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省、市級發改、工信部門立項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資金分別給予70%、50%配套。原則上單個項目最高配套額度為500萬元,每個研發機構每年可申請一項。對新型研發機構獲得各級科技部門的項目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予以配套。
四、推動創新服務平臺建設
第十七條
對緊密結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集聚優質創新創業資源、具有較強示范意義的特色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經認定,給予最高2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十八條
企業進入孵化器發展,或新落戶的高新技術企業租賃區內辦公場地,按照實際租用面積給予企業不超過3年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業實際支付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智能制造項目及經廣州南沙開發區招商項目協調小組工作例會審定的重點科技招商項目,補貼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
鼓勵孵化器以租金折價入股的方式參股投資在孵企業。在孵企業入駐后3年內,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業實際應發生的租金總額50%申請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九條
對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術研發平臺、檢驗檢測實驗平臺、信息情報平臺、科技成果工程化平臺、技術轉移服務平臺、咨詢服務平臺、科技眾包平臺、科技眾扶平臺、科技眾籌平臺、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滿足具體運營內容相關規定的要求,按其為企業提供科技服務業務實際獲得收入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區內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搭建檢測認證創新支撐平臺,面向科技企業提供研究開發、中試轉化、生產制造、市場準入等過程所需的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對當年新獲得國家級檢驗檢測認證的機構,每個機構資助200萬元;新獲得省級檢驗檢測認證的機構,每個機構資助100萬元。
五、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進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