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向來是歷史進化的產物,今天的理論解釋、規則乃至制度都是有淵源的,盡管有時候我們身處其中也不甚了了。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個規則是隨意產生的,那么它必然很難和系統中的其他規則兼容。
將時間拉長,空間放大后可以發現,政府控制一直都遵守了一個默認的邊界:公共與私人領域的區分。
公與私,從哲學上可以追溯到久遠之前,也是當代各種理論爭奪的焦點命題,不過,現在各國流行的,凝結在我們繼受的法律制度中的規則,起源于美國1876年的穆恩訴伊利諾伊州(Munn v. Illinois)一案。
該案的原告是一個谷物倉儲的經營者,在芝加哥擁有壟斷地位,有許多諸如隨意漲價、以次充好、缺斤少兩的行為,引發農民不滿,因此,州政府通過地方立法加以管制。但原告認為,州立法違反了有關保護私人財產權的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即“非經正當程序,各州亦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或者在其法律管轄范圍內否認他們應受平等保護的權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案的最終結果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7∶2的表決,判定州政府勝訴。當時的首席大法官維特援引了17世紀的一篇學術論文,提出了私人領域涉及公共利益時應當受到規制的理論:“當一個人成為社會的一分子,其所享有的權利或者特權,存在著這種必要性,不能影響到他和其他人的關系”,“政府的核心功能,就是引導公眾相互尊重,在公民使用其財產的時候,這種規制對公共利益而言,就非常必要”。
在穆恩訴伊利諾伊州案之前,公與私的劃分更多依賴于所有權(包括主權、特許權),商業活動被歸入了私人領域,只有獲得特許的銀行、鐵路等因為享有公共特權而承擔受規制的義務,并且在當時法律的技術條件(監管途徑、水平和能力)下,規制內容也有限。
這起案件的里程碑意義在于,形成了新的公私邊界原則:涉及公共利益的屬于公共領域,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屬于私人領域。
在此后的幾十年里,這一邊界原則得到進一步延伸:公共領域適用規制,而私人領域適用反壟斷。
這一理論模板至今適用,并體現在很多中國法律中,比如,價格法中的公共產品由政府定價(或者制訂指導價),市場價格則遵守反壟斷要求;行政許可法中設立政府許可的實質理由是公共利益,而正在征求意見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修正案重申,部門規章不得隨意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其義務,則是一正一反地強化了這個原則。
并不是所有學者都接受這個邊界原則,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發出質疑之聲,甚至形成了不同學科的立足點。比如,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即使是公共領域,也可以私人調整,甚至有人更加極端地認為,根本不存在著公共利益,只有每個人的利益。實證主義法學盛行的美國法學界則越來越多地認可阿德勒在20世紀初期主張的“所有商業都是公共的”命題。
當然,今天的法律規則大多還是在既有的公私劃分框架下運行。基于這一框架,對于共享單車監管首先要審視的是:一個提供自行車給用戶使用的產業,是否影響到公共利益?
在穆恩訴伊利諾伊州案中,維特法官提出了“傳送帶”理論,將糧食倉儲業劃為公共領域:因為糧食通過火車運送(鐵路建設在特許土地上,因此對其監管存在著天然正當性),糧食通過“傳送帶”裝載上火車,產生了與公共產品的聯系。
法律都是建立在人們當下的常識之上,具體來說,如果一個普通人買了一輛自行車使用,顯然他除了要遵守交通規則,并不會對公眾產生影響。那么,如果一家公司購買了大量自行車,投入到市場中供人們使用,又是什么情況呢?
共享單車的“互聯網+分時租賃”模式,與此前爭議頗多的滴滴在法律商業屬性上相去甚遠,后者提供的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汽車載客服務——作用與出租車類似。之所以汽車需要監管(比如強制保險),一個原因是汽車速度快、占地多,危險性大。
與汽車相比,自行車對交通秩序的影響有限,即使有影響可能也僅僅限于特定地域和時間。因此,不能因為一個新產業迅速涌現,規模膨脹,就必然要對它進行監管,對其產生的問題,不能跟著感覺走,而是產業本身確實有受監管的必要。
“傳送帶”理論在共享單車行業的體現,其實主要是占用了公共用地停放,并且亂放可能“影響市容”。因此,政府基于提供自行車的公司占用了公共資源而進行一定的限制,本質上是基于所有權而產生的。政府可以設定公共土地的使用人應當滿足一定的公共要求:比如繳納一定的費用獲得許可或者牌照、總量控制、車輛符合標準和安全、指定停放地點和控制密度等。這一規則最為明確,也最廣泛得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