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釘子戶”所得補償款來自財政支出,而且行政機關進行土地房屋征收和支付補償款的行為都是公權力行為,也應當接受群眾的監督。公眾想知道這位“釘子戶”究竟得到了多少補償款,既是對公共利益的關心,也是滿足知情權的需要和對公權力進行監督的需要。因而,想知道張新國究竟得到了多少補償款,在什么情況下才同意的拆遷,完全是合理正當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也明確規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是一項重點公開的信息內容。所以,征收政府應當將對張新國的補償情況予以公開,不能只靠他自己說。
而且,也只有將對“釘子戶”的補償情況予以公開,廣大聽從政府動員、自覺服從拆遷號召的人,才會知道政府是否執行的一樣標準,自己是否受到了平等對待,以及是否因為對“釘子戶”多賠償讓自己吃虧而決定起訴征收政府,讓其給予一樣補償。也只有讓人信服地知道對抗征收拆遷沒好處,廣大被征收人才會自覺配合政府,而不是都想成為“釘子戶”,通過對抗得好處。站在其他被征收人或將來可能的被征收人角度,知道政府對“釘子戶”的真實補償情況,更是與自己利害攸關。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想到個人隱私問題,認為政府補償了多少亦即張新國得到了多少補償那是他的隱私權。但這樣的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同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一樣,對隱私權的保護也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而是在與其他權利相沖突時根據相互重要性進行權衡取舍,在更重要的權利面前讓步,尤其是任何權利都要在壓倒性的公共利益面前讓步。且不說,隱私權本身也是分層次的,越是那些接近個人自由內核、越關系自己私密和自我決定權而與別人無關的信息保護程度越高,越是遠離個性內核而與別人密切相關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保護程度越低。
無可否認,被征收人究竟得到了多少補償款,正是一種離個性內核較遠而與其他被征收人乃至公眾有關的信息,甚至因為補償標準與征收房屋都明擺在那兒,談不上是什么隱私。與其說公眾想知道“釘子戶”得到了多少補償款,倒不如說是想知道征收機關對其給予的補償是否與公布的標準相一致,是否對其和廣大自覺服從征收拆遷者同樣進行對待。特別是一些地方發生的越是老實者越吃虧、越是“釘子戶”得到的補償越多現象,人們更是有必要對征收行為進行監督和對補償標準予以知情。所以說,別說對“釘子戶”的補償未必談得上隱私,即使屬于隱私的話,也應當在其他拆遷戶的一樣對待權和公眾的監督權面前讓步,應予公開。(原標題:“最牛釘子戶”究竟有沒有多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