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不少圖書曾因在推廣中使用“最”字而遭舉報,如《科學大爆炸》一書的名人推薦語中有一句“科學是送給孩子最好的禮物”,其中的“最”字被舉報。對這種舉報,有的圖書機構花錢了事;有的執法機構還沒有拿出處理結果。而律師認為,這是一種文學性表達,舉報不妥。
新《廣告法》第九條中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如此規定是因為現實中確實有些廣告使用“最×”這種極限詞匯,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和廣告真實性原則。法律實施后也有因“最”受罰的案例。但不是每個使用“最”字的廣告語都違法。
以“最質樸的大千世界給最初的你”這句話為例,似乎夠不上違法。“最質樸的大千世界”指的是書,用“最質樸”表述自然類書籍也是比較貼切的,并不算虛假宣傳。而“最初的你”指向的是讀者,并沒有違反公平競爭等原則。認為這種“最”字違法是“雞蛋里挑骨頭”。
舉報人之所以會認為涉嫌虛假宣傳,一方面是生硬地套用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可能是意圖打假賺錢。值得注意的是,不僅舉報人認為這種“最”字涉嫌違法,而且網店店主稱網店平臺規定不讓用此類“極限詞”。也就是說,對新《廣告法》第九條中“最”字理解不同的大有人在。
那么,有的人就會利用人的理解不同來賺錢,有的地方就會“一刀切”禁止廣告中出現“最”字。因此,國家廣告主管部門和最高司法機關,應該對《廣告法》第九條中“最”字使用作出權威解釋,前者的權威解釋有助于各級工商部門準確執法;后者的司法解釋有助于各級司法機關審理類似案件。
新《廣告法》2015年9月1日施行后,中國廣告協會曾經公開澄清過該法律中的五大疑難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最”字等絕對化用語。該協會負責人表示,絕對化用語的使用范圍應當以廣告內容為基本依據,但并不是所有含“最”的詞都不能使用。上海工商局通過官微也曾表達過類似觀點。
但很顯然,這僅是一種觀點,并不是最權威解釋。所以,這種簡單的表述,對于各地工商執法、司法審理并沒有多大意義,頂多是一種參考。圖書推廣語中出現的“最”字究竟是否違法,可能一些執法者也難以認定。因此,亟須相關的權威讓解釋,讓執法者明白執法,讓舉報人準確舉報。
所謂的權威解釋,應當至少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法律中如此規定的立法初衷是什么,要有詳細的解釋;二是廣告中如何使用“最”字不違法,應該有明確說明;三是廣告中使用“最”字哪些情況會違法,也要有個范圍。只有如此,才能減少相關投訴,也等于減少了相關執法成本。(原標題:廣告如何用“最”還需權威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