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哪怕以合法舉報的手段相要挾,但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產,同樣成立敲詐勒索罪。
根據刑法規定,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行為。該罪有三個要件,一是主觀要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二是客觀要件,要求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財物;三是罪量要件,要求達到法定的“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的追訴標準。
本案中,如果翟某確實應分得多達千萬的夫妻共同財產,則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要件就不具備,敲詐勒索自然免談。對此,已刊發的評論也承認,“若網帖屬實,翟某在夫妻關系存續不到兩個月的情況下,提出如此巨額的財產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故對翟某“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爭議不大。
爭議主要集中于第二個要件是否具備。作者認為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要挾”的內容,必須是“捏造事實進行誣告”。而捏造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是誣告陷害罪而不是敲詐勒索罪的要件,作者顯然是將兩罪要件混淆了。其實,敲詐勒索中第二個要件中的“威脅、要挾”的內容,法律沒有限定,絕不應止于“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也應包括“以未來合法行使舉報權利”相威脅。只要行為人要挾的手段能讓被害人心理產生巨大恐懼,致使被害人處分財產,行為人因而非法獲得財產,就足夠了。
至于第三個要件即罪量要件,自然沒問題。拿北京為例,敲詐勒索罪的立案起點僅3000元,數額巨大的起點則為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也僅為40萬元。若本事件中蘇某的遺帖屬實,涉案金額應達上千萬,遠超“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法律為敲詐勒索罪設定了三檔法定刑,數額較大的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數額巨大的法定刑為3至10年;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15年以下,都可以并處罰金。(原標題:以合法舉報相要挾占有財產,“敲詐”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