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凌晨5點,WePhone的創始人兼開發者蘇某跳樓身亡。此前,蘇某在Google+留下一份網帖,稱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是因為和前妻翟某的一份“萬惡的離婚協議”。
根據網帖內容:雙方在今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網VIP服務介紹認識,6月7日領證,7月16日達成離婚,18日辦理離婚手續。離婚的條件是男方將海南房產過戶女方,另外支付女方1000萬精神補償。根據《婚姻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若網帖屬實,翟某在夫妻關系存續不到兩個月的情況下,提出如此巨額的財產分割要求,根本得不到法律支持。蘇某之所以答應翟某的要求,很可能是畏懼翟某舉報。
必須要指出的是,恨一個人和把一個人抓起來判刑是兩套絕然不同的邏輯體系,生活中的觀念術語與法律上的專用名詞并不能簡單的互換套用。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強行索取他人財物。除非翟某捏造事實進行誣告,否則舉報蘇某偷稅、非法經營乃其法律權利。如果蘇某系合法舉報,那么就很難說她是“以未來的不法侵害相要挾”。畢竟理論上,蘇某最終是否受到法律制裁取決于蘇某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取決于執法或者司法部門的調查,并非翟某可以完全決定或者掌控。翟某是否有權舉報與翟某的舉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司法實踐中,借維權之名進行離譜的高額索賠常被稱為“過度維權”,也有人曾因“過度維權”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刑。但總體來看,這樣的事例多數并未被追究刑責,少數有罪判決后來也被再審糾正為無罪。這是因為法理上,道德評價才需要追究背后動機,權利評價只問是否合法、不問維權動機為何。提出權利主張時出于不道德的動機,不能因此就簡單地將主張權利等同犯罪。這就是“我有權不高尚”的說法的法理基礎,也是“遭人恨”但法律上未必違法的原因所在。
這么說,并非是現在就斷言翟某一定不構成敲詐勒索犯罪,而只是提醒網友翟某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犯罪并非鐵板釘釘。如果如部分網友所言,翟某屬于職業婚騙,背后有團伙操縱,有類似行為前科,所謂的舅舅純屬虛構等,那么對翟某的行為定性就需要更加謹慎地重新分析。司法實踐中,有對以婚戀為名行詐騙之實的行為進行定罪處罰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