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位一體”的金融工作主題,為我國未來金融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作為資管行業最大痛點的剛性兌付,不但抬高了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影響了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更使得風險在金融體系累積,給金融安全造成了隱患。而且剛性兌付也加劇了資金“脫實入虛”的傾向。隨著經濟進入新常態,實體經濟部門普遍進入了結構調整期,經濟效益有所下滑,企業經營風險顯著上升。因資管機構對客戶端剛性兌付的存在,無法將風險向下游轉嫁,削弱了支持實體經濟的動力。部分資管機構將資金集中用于金融運作,推出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跨市場、跨業態和跨地區的多重嵌套金融產品,拉長了金融運作的鏈條,提升了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如何打破剛兌,使資管行業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健康發展軌道,切實服務于實體經濟,成為行業轉型的關鍵一環。但打破剛兌不能一蹴而就。在相關準備工作尚未完成的前提下,直接打破市場剛兌,不僅可能令投資者造成損失,更可能引起民眾對金融機構的信任危機,引發市場恐慌,造成系統性風險。
在打破剛兌的準備工作中,有效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無疑是重中之重。“賣者有責”與“買者自負”共同體現了現代金融交易的誠信原則與契約精神。打破剛性兌付的前提條件是“賣者有責”。在賣者未盡職責的前提下要求“買者自負”是不公平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體系的內容與賣者的“職責”高度吻合:一方面,要求賣者在產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之間作出精準匹配,避免不當銷售;另一方面,要求賣者在產品存續期內,持續、客觀地披露產品信息和風險,使投資者在信息相對充分的條件下作出選擇判斷。
目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已引起了監管層的高度重視。2017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首次將證監會轄內金融機構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作出了統一規范。但對整個資管行業而言,這個規范仍存在如下問題待完善。一是未形成對所有資管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統一標準。針對銀行、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規范仍散落在多個制度中。二是依靠傳統單一問卷手段,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欠準確。三是未強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教育職責。切實加強投資者教育,提升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素養和知識水平,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性工作。金融機構應通過多種渠道深入普及“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投資理念,使得投資者培育起風險自擔意識,提升風險識別能力,為打破剛兌做好投資者的心理準備工作。
正是由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體系尚未成熟,金融機構在試圖打破剛兌時存在較多顧慮。從國內多個理財產品未保本兌付而引發的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判例來看,金融機構因不當銷售、未充分揭示產品風險、未勤勉盡責等原因而敗訴的比例非常高。很多金融機構在向法院舉證自身盡責時缺乏有力依據,進一步加劇了剛兌慣性。
同時,因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體系暫未對投資者保護起到關鍵作用,目前市場主要依賴設定產品的“合格投資者”門檻達到保護投資者的效果。縱觀市面上各種理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界定,均是以投資者的客觀財力作為主要評估依據。而經營機構依賴傳統的手段,無法在成本可接受的范圍內,對每個普通投資者的財務實力均進行深入的調查取證。因此大部分經營機構對理財產品設置較高的起投門檻,從而省去對投資者客觀財務實力驗證的麻煩。但設置較高的產品起投金額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剝奪了部分具有風險承受能力投資者的投資權利。個人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僅與財力有關,更與其風險偏好、風險認知水平、投資經驗等因素有關。單純以起投金額界定合格投資者,將導致眾多有能力保護自己的投資者喪失交易機會,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二是較高的起投金額間接增大了投資者的風險。投資者可能被迫將有限的資金投資在個別產品上,無法通過分散投資降低風險。三是無法堵住投資者以私下拼單的方式獲得投資資格的漏洞。(原標題:求解剛性兌付需要賣者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