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股東”,是指契約型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計劃。對待這“三類股東”,新三板和A股主板市場的態度迥然有別。按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財產品,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的股票公開轉讓。即“三類股東”可以成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東,而且掛牌公司可直接用資管計劃和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產品名稱登記為股東。
但在A股主板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而“三類股東”均是基于契約、信托關系下的委托理財,均非獨立法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若以其名義作為擬IPO企業的股東,那么就與實際投資者存在較大差異,股權不太明晰。
由于資管計劃份額可在兩個交易所和中證報價系統轉讓,契約型私募基金也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且在IPO審核期間,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還可能需要到期清算,這都使得發行人股東可能時刻處于動態變化中。所以,“三類股東”可能導致擬IPO公司的股權不穩定。
“三類股東”還可能引發規避監管、政策套利的問題。“三類股東”背后往往有多名投資人,而且嵌套層級可能特別多,很難弄清幕后的最終實際投資者。大股東、董監高、關聯方等可能借此隱身幕后,規避短線交易禁令限制、輸送利益。最重要的是,還可規避大股東的三年限售期,大股東將部分持股化整為零、成為小限持股,這部分股票的限售期就可能只有一年,這將套現時間大大提前了。
因此,筆者認為,要打造有序遞進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需妥善解決好“三類股東”問題,法律法規也需做好相關銜接。
目前證監會對存在“三類股東”的新三板企業申報IPO,受理時與其他企業同等對待,沒有差別,但對存在“三類股東”的新三板企業,其申請IPO擬進入新的市場,自然也要接受新市場的法律規則約束,這其中企業在許多方面自然也該有個適應性的銜接。
為符合A股IPO的法律要求,企業將“三類股東”全部清理掉,比如由大股東購買“三類股東”的持股,想來是一個徹底解決問題的辦法。不過,估計有些“三類股東”可能會漫天要價,甚至看到公司有上市籌劃就故意入股以圖牟利。假若“三類股東”有相當大的持股比例,回購成本也特別高,由大股東購買的辦法可能就行不通了。對此,或還有第二個辦法,那就是穿透核查“三類股東”至自然人或國資主體。今年6月30日,證監會在某公司IPO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中,就要求發行人“標明屬于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契約型基金的發行人股東情況,說明發行人股東適當性,法人或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直至自然人或國資主體)”,似對處理“三類股東”問題有所指引。
如果第二個辦法行得通,那么基于公平、公正原則,不僅新三板企業,其他企業若存在“三類股東”問題,只要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或國資主體,同樣應該可以IPO。當然,這么一來,就要對目前的IPO相關規章作系統修訂了。反之,若不允許其他企業在上市之前有“三類股東”進入,那么存在“三類股東”的新三板企業要申請IPO,也只有清理“三類股東”這一條路可走了。又或者,可規定“三類股東”等根本不允許參與新三板公司的股票轉讓,從而在源頭上杜絕這個問題的產生。基于“三類股東”引發的種種弊端,筆者認為,理應以嚴格、審慎的監管態度來處理“三類股東”問題。顯然,這也是目前監管部門采取的態度。而“三類股東”問題的存在,也在倒逼我們加快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步伐:市場的治理和監管,要有整體一盤棋的思維,要打通新三板與A股主板之間的通道,各方面的法律規則理應有相關的銜接與呼應。(原標題:熊錦秋:解決“三類股東”問題 需要法律規則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