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經監管部門調查,九好集團提供給鞍重股份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的財務報告含有虛假信息,包括虛增服務費收入、虛增貿易收入、虛構銀行存款,以及未披露借款及銀行存款質押等,且數額巨大。據此,監管部門認為九好集團的財務造假行為導致九好集團、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并認定九好集團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郭叢軍等為責任人員;鞍重股份系披露含有九好集團虛假記載財務數據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責任主體,楊永柱等為責任人員。
九好集團與鞍重股份的重大資產重組為典型的“忽悠式”重組,九好集團為虛假財務數據的“制造者”與提供者,而上市公司則為虛假財務信息的“披露者”。雖然違規的方式不同,但都是責任主體。因此,此次投服中心欲將九好集團、鞍重股份及責任人員告上法庭,可以說是違規者咎由自取的結果。
事實上,九好集團與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組在當前的市場上絕非個案,而是具有鮮明的普遍性。比如,高溢價、高估值、高業績承諾的“三高”并購重組,即屬于“忽悠式”重組。“三高”并購重組最突出的特點即為業績不達標,承諾無法兌現。當初為了享受高溢價與高估值,不得不作出較高的業績承諾。事實證明,高估值名不副實。“三高”并購中,雖然沒有像九好集團那樣明目張膽地虛增收入或虛構銀行存款,但由于是高估值,相對于其本身的價值,無形中存在“虛增”的成分。由虛增估值,到作出較高的業績承諾,及至業績不達標與無法兌現承諾,連貫起來看,“三高”并購重組,本質上也屬于“忽悠式”重組。
問題隨之而來。既然九好集團與鞍重股份的“忽悠式”重組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那么像上述的“三高”并購重組,監管部門同樣不能等閑視之。由于存在虛增估值的行為,這類重組實際上也是一種財務造假行為,監管部門有必要對相關違規者進行處罰。這是該案例引申出的第一層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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