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財政部公布了修訂后的《中央財政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管理辦法》。在人員經費上,修訂后的《辦法》增加了養老保險支出。養老話題常說常新。養老不僅要靠政府,商業養老保險也應該不斷加大探索。隨著《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若干意見》的出臺,如何確保老百姓的“養命錢”、“活命錢”安全可靠,更重要的是如何保證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再度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
問題的解決絕非易事,不僅需要高層重視和頂層設計,更需要進一步厘清思路,解放思想,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尤其需要突破條條框框,大膽創新探索。商業保險應當在其中發揮重要和獨特作用。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分為三支柱,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導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采取現收現付模式;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由國家提供一定稅收優惠,企業發起,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第三支柱為商業養老保險。
對于第一、第二支柱存在的問題,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面對財務可持續性的挑戰,包括完善個人賬戶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劃撥國有資產、提高退休年齡等。
第二支柱企業年金的職工參與率不高,現在存在以“支持實體經濟,減輕企業負擔”質疑企業年金制度的聲音。但換個角度來看,只有滿足了員工的保障需求,維護了員工的切身利益,才能調動其工作積極性,企業才能實現發展。因此,需要站在一個更高的高度,用更長遠的眼光看問題。
職業年金面臨的挑戰也是不少。比如,如何解決單位繳費虛賬的收益率及其替代率的配比問題,如何有效規避制度的委托代理的道德風險進而解決機會成本問題,如何解決系統平臺建設與運維的成本問題等。
我國的第三支柱建設相對滯后,尚處于起步階段。對于第三支柱存在的問題,一是稅收問題,二是通脹問題。在稅收問題上,突出表現為優惠力度不夠、金額有限和效果不佳等。稅收政策具有放大效應,其可以扶持第三支柱發展,有效緩解第一、第二支柱壓力,因此,應進一步提高認識,下大決心,加大力度,確保有效拉動。
具體而言,稅延養老保險可以略微降低個人稅務負擔,但這更多屬于滯后處理,因為其操作方式是個人在稅前列支保費,等到將來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優養老保險正在研究之中,但是會有額度限制,可能無法滿足實際需求,這從稅優健康保險的銷售情況即可窺見。
就通脹問題而言,它不僅是商業保險的問題,也是全社會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哪一個支柱,最終均是以貨幣形式進行給付的,而老百姓的最終養老是需要通過“實物”實現的。就養老而言,面臨人、財、物三大問題,人,即撫養比,要有人提供養老服務;財,即替代率和購買力,要付得起養老費用;物,即養老基礎資源,要有資源來滿足養老需求。
就養老問題的根本而言,關鍵要解決好養老基礎資源供給和價格預期管理問題,即解決好“物”的問題。就商業保險而言,要改變傳統單一的“貨幣給付”模式,探索并推動“實物給付”,或“半實物給付”模式,這樣不僅能夠解決通貨膨脹問題,更能夠有效解決老有所養問題,也能夠為自身的發展創造條件。
首先,要認識到家庭和社區養老是我國養老的“主戰場”,是養老基礎資源建設的重點,因此,全社會,也包括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應當以社區為中樞,建立養老資源保障和供給體系,特別是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托老所和虛擬養老院等。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社區缺乏養老機構用房,國家應出臺法規,要求所有住宅項目開發,均應規劃一定比例的“公共養老用房”。保險公司應依托商業養老保險,積極參與社區養老基礎資源建設,繼而為社會提供“半實物給付”保險產品。
其次,近年來,不少保險公司開展了“養老社區”項目建設,為行業的轉型升級進行了積極探索,同時,也為緩解社會養老機構供給不足發揮了獨特作用。但與此同時,這種模式也面臨著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一是只有一些大型保險公司有能力開展“養老社區”項目,而大多數的中小保險公司難以開展此類項目;二是“養老社區”項目管理具有專業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對于保險公司的能力提出了較大的挑戰,同時,項目投資也面臨金額巨大且流動性差的問題;三是社會力量在開展養老機構建設過程中,面臨著投資回報周期長,流動性差的問題,且由于入住率存在不確定性,導致機構養老產業資金供給不足問題。
對此,可以考慮“入住期權”的概念,即以“養老院的入住權益”為標的,由國家相關部門制定標準,同時搭建交易平臺。保險公司通過購買“入住期權”投資專業養老機構,并獲得“實物給付”的養老院入住權益,并作為保險產品提供給客戶。專業養老機構通過出售“入住期權”的方式獲得建設資金,同時,解決了入住率不確定難題。“入住期權”制度的關鍵是要解決產品的標準化,同時,解決好交易和流動性服務。
就當前而言,“入住期權”還可以很好地解決供給側問題,不僅為解決供給側提供市場需求和資金保障,能夠有效推動經濟轉型,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個人也可以通過平臺,為自己購買“入住期權”,解決養老的后顧之憂。
此外,就社保個人賬戶“虛實之爭”問題,“做實”,無論是理論,還是實務均面臨許多挑戰;但“做虛”,對于社會制度的嚴肅性,特別是個人繳費部分是不公平的。
因此,建議應當跳出就事論事的局限,將“個人賬戶”剝離并轉移給商業養老保險,一方面能夠有效解決個人賬戶的爭論與問題,化解社保的壓力,另一方面能夠為商業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發展營造政策環境。(原標題:王和:探索“入住期權”,解決養老供給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