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昆侖信托情況類似,2017年,中江信托曾于5月份、9月份兩次遭遇江西銀監局的處罰,涉及案由分別為“績效考評制度以及績效薪酬發放不符合監管規定”、“未依規向監管機構報告關聯交易”,處罰金額分別為40萬元、30萬元。而對于上述信息,中江信托2017年年報中亦未以任何形式予以提及。
早在2004年,原銀監會下發《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信托公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其中要求信托公司披露“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受到處罰的情況”。2009年12月份,原銀監會對信托公司年報披露進行進一步細化要求,其中明確提到:“除披露格式中明確標注的可選項目外,任何信托公司不得隨意調整、刪減披露格式和內容,但可根據自身需要增加信息披露內容。”但由于絕大多數信托公司并非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并不會對信托公司年報進行實質性審查并追究相應責任。目前,亦未有信托公司因年報披露內容不完整遭受監管部門處罰的案例。
“去年監管部門曾多次進行現場檢查,存在問題是難免的,我司高度重視監管的行政處罰規定,在第一時間完成了整改。”北京某信托公司風控總監向記者表示,他所在公司去年亦因“違反審慎性經營”的理由被予以處罰,公司對該部分信息并不避諱,“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公示信息比較完善,市場上也比較關注,對于去年曾經受罰的公司業內基本一般都"心中有數",躲避披露沒有必要。”
信托公司合規精細度要求提升
在查詢年報的過程中,記者亦有新發現:西藏信托在其年報中稱曾受到行政處罰,不過相關信息此前并未公開。
西藏信托年報顯示,2017年11月24日,西藏銀監局下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藏銀監罰決字2017第3號),因西藏信托“元啟20號單一資金信托”項目交易文件未執行雙人面簽,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對其處以20萬元的罰款。不過,記者并未在西藏銀監局網站上發現上述信息,亦未發現有媒體對其處罰信息進行報道。
另外,華寶信托也在年報披露了一起此前業內未曾注意到的處罰。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浦東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華寶信托在官網上以真實投資者案件進行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注:《廣告法》第二十五條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對其處以罰款5萬元。
華寶信托表示,截至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前,公司官網(包括微信公眾號)已整改完畢,符合法律規定、滿足浦東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后續公司將引以為戒,及時更新、完善公司對外宣傳材料和平臺,進一步加強公司對外宣傳的合法合規性審查。
事實上,對于近年來信托公司獲得罰單的情況,多以各地銀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為主。而從2017年信托業的罰單情況來看,對信托公司予以處罰的監管部門開始增加。除華寶信托遭遇上海市浦東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外,吉林信托也于2017年年底被證監會開出“天價”罰單:除沒收違法所得4373.32萬元外,并處4373.32萬元罰款,創造了信托公司行政處罰的單筆罰金最高紀錄。
而在加入西藏信托披露的新一起罰單后,2017年全年各地銀監局開出的罰單數量增至25張(不含強制措施決定書),涉及19家信托公司,合計處罰金額超過千萬元。從作出處罰的地區來看,根據公開資料統計,去年共有15個銀監局對轄區內信托公司采取了處罰措施。其中,天津銀監局一次性對北方信托開出4張罰單,數量居首;此外,北京銀監局、湖北銀監局、江西銀監局公布的信托處罰數量均為3張。
在資管新規正式頒布之后,信托業順應監管導向、尋找合適的業務發展模式幾乎已成為行業共識。而在此背景下,合規發展、審慎經營更是信托公司未來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2018年信托業監管環境將如何變化?今后是否還將有公司遭遇監管處罰?處罰信息是否能獲得如實披露?本報記者將持續觀察。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隨時關注財經365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