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壽保險信托特點:
自益為主,他益為輔
臺灣《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與受益人不一致,則視委托人將享有信托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該信托行為屬于贈與行為,受益人應依法繳納贈與稅;若信托的委托人與受益人一致,則受益人無須繳納贈與稅。因此,與之前美國人壽保險信托明顯不同的一點是臺灣人壽保險信托的委托人既是信托的委托人又是受益人。
日本模式:委托人分別與保險、信托簽訂合同
生命保險信托是指委托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同時與受托人簽訂信托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受托人領取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受益人一般為委托人的家屬子女。
日本生命保險信托與美國和臺灣人壽保險信托在運營模式中的區別主要是委托人既與保險公司簽訂保
險合同,又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契約。保險公司和受托人之間的聯系僅僅是資金的劃撥,可以看出,保險和信托的聯系不如美國和臺灣那般緊密。
保險公司受托 VS 信托機構受托
日本的《保險業法》第5條規定允許經營生命保險事業的保險公司經營信托業務,因此,日本的生命保險信托呈現出兩種格局:保險公司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機構為信托受托人。
以保險公司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時也是保險投保人,而保險公司在承保的同時又擔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發生后,由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管理經營信托資產。實際上,保險公司只是同時兼具了兩個身份,真正的經營上依然是分離的。
以信托機構為信托受托人是比較普遍的運營模式。具體來說,當保險合同簽訂后,委托人將保險金債權讓與信托機構,也就是在保險發生賠付后,保險金的領取權利讓與了信托機構,之后信托機構按照信托契約管理經營信托資產。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銀行都作為信托受托人進行此類型的保險信托。
保險信托主要的優勢體現在風險保障、資產隔離、財富傳承等方面,例如當客戶不幸發生意外身故,保險公司將一次性付給身故保險金至信托計劃,信托公司將按照與委托人簽訂的信托合同進行分配,避免客戶意味身故后家人的生活缺少保障;資產隔離體現在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時,合法設立的信托財產在面臨企業家等高凈值人群遇資金周轉、破產抵債等風險,或者發生遺產糾紛時,均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獲取更多財經資訊,請隨時關注財經365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