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構建全國統一的信托登記制度,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銀監會30日發布的《信托登記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明確,信托機構應當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發行日五個工作日前或者在單一資金信托和財產權信托成立日兩個工作日前申請辦理信托產品預登記(簡稱信托預登記),并在信托登記公司取得唯一產品編碼。
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信托登記工作穩妥起步,特設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新發信托產品按新、老規則同時執行。對于存續信托產品,考慮到錄入信息的工作量和時效性等因素,規定20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補辦信托登記,2018年7月1日仍存續的需按《辦法》要求補辦信托登記。
截至6月底,全國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資產規模已突破23萬億元。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基本信息進行公示,主要目的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信托業務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提升信托業的社會認知度。這與資產管理市場上的私募基金、銀行理財等理念一致。同時,考慮到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定位于服務合格投資者,以及競爭環境下保護商業秘密的需要,《辦法》對公示信息規定了必要的內容。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遵循“集中登記、依法操作、規范管理、有效監督”的原則。一是集中登記原則。信托機構的信托產品及其受益權信息登記、信托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等由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托登記公司)集中辦理。二是依法操作原則。信托登記活動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三是規范管理原則。信托登記活動應當依據規范的流程、時限等要求進行,提高信托登記工作效率。建立信托登記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嚴格規范信托登記信息的查詢主體和查詢范圍。四是有效監管原則。信托登記公司應當確保信托登記基礎建設規范、有效運轉,信托登記公司、信托機構在信托登記活動中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