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員尹璐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對于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因缺少統一的信托受益權交易平臺,對轉出方而言首要風險是資金匹配難度較大,轉讓產品在規模、期限及收益方面在一定期限內較難與受讓方達成一致;其次是存在法律風險,規定個人投資者可以向個人與機構轉讓,機構投資者只能向機構轉讓,而受讓方必須滿足信托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信托受益權分拆轉讓也會受到一些限制;最后是合規風險,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以及穿透性原則,如轉讓行為是為了規避監管,則會在合法合規性方面存在風險。
對受讓方來說,若信托資金所投項目的風險較大,例如投向股權或者股權收益權,則會導致整個業務存在較大風險;另外,相較于新發行的信托產品,收益權轉讓的信托受讓方了解的信息較少,信息嚴重不對稱會導致出現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增加。
我國《信托法》當中并沒對信托受益權下明確的定義。一般認為,信托受益權是指受益人請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廣義的信托受益權除了請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權利外,還有保證信托利益得以實現的其他權利,如知情權、調整信托財產管理方法權、信托財產的追及權利、受托人的解任權、撤銷權。
有信托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信托受益權轉讓發生的頻率不高,信托公司一般會要求轉讓方親自到場面簽,交轉讓手續費(如有),受讓方不一定親自到場,轉讓和受讓方可能都不一定見面。這種流程存在很大隱患,華宸信托和民生銀行的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這些流程的漏洞。罪犯是金融機構正式員工,利用工作機會獲取或私刻公司公章,虛構原受益人信息和合同,利用雙方可以不見面,沒有雙崗審查簽署過程,交易資金私下劃轉等漏洞,完成虛構的受益權轉讓手續,造成了客戶風險和金融詐騙案件的發生。
對于這種傳統受益權轉讓模式反應出的漏洞,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員尹璐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基于客戶和信托公司理財經理之間的往往存在較高的信任度及來往較為密切,信托公司很難完全了解和監控到理財經理的所有行為。但對于有健全的內部控制的信托公司來講,由于公司的內部流程是環環相扣的,且不相容崗位相分離,對于理財經理的個人道德風險是可以有效防范的。
為切實避免出現上述風險,信托公司應持續強化員工行為規范管理,不斷完善和優化員工與員工、崗位與崗位以及員工與崗位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控體系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