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慈善信托再業內的關注度還是非常高的,尤其是慈善信托其具有比較明顯的公益性質,更是讓不少人都很是重視。不過,也有專家表示,現在發展慈善信托的過程中,法制保障還沒有完全到位,需要重點關注起來。
《慈善法》頒布8個月之后,業界本來預期的井噴式發展并未出現在慈善信托領域。
5月24日,在一個公益金融研討會上,華寶信托總裁、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家族財富管理俱樂部科長王波指出,慈善信托的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是一大障礙因素,稅收優惠尚未落地,若以股權與知識產權等非現金類的財產來設立慈善信托,還會面臨現有法律無法解決的稅務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于2016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慈善法》設專章對慈善信托做出規定,明確了慈善信托的監管部門為民政部門,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可作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并規定慈善組織與捐贈財產依法享有稅收優惠。
正因如此,2016年被稱為中國慈善信托“元年”。
華寶信托總裁、上海高級金融學院家族財富管理俱樂部科長王波向界面記者指出,目前中國家族財富管理中,涉及慈善安排的主要有三種方式:直接捐贈給慈善管理機構、公益組織;自己成立公益基金會;設立慈善信托。在他看來,慈善信托與一般信托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其目的。“對于一般信托,委托人是受益人。慈善信托是他益信托,公益是目的。”
王波認為,設立慈善信托有兩大好處,一是財產隔離;二是可以根據委托人的意愿,通過合同約定,利于慈善管理的分配管理與變更。企業通過公司體系捐贈,不僅資金安排的持續性更強,而且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