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登”)的正式落地,作為信托登記制度綱領性文件的《信托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登記辦法》”)亦已下發至各信托公司征求意見。然而截至目前,鑒于信托財產登記會涉及與《物權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更高層級的法律、行政法規間的協調,單憑銀監會的部門規章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因此,中信登并未啟動信托財產登記,僅啟用了其他登記功能。筆者呼吁相關部委還宜盡快完善法律框架,盡早討論信托財產登記的出臺。
信托轉型建議五:以更高層級的立法形式確立信托公司經營規則
如前所述,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監管依據目前主要為“一法三規”。在行政法規層面,定位于“信托公司基本法”的《信托公司條例》仍處在研究擬訂的過程中。由于《條例》事關信托業長遠發展規劃,筆者呼吁監管機構盡快推動《條例》的正式出臺,使得信托業早日擁有一部“信托公司基本法”,以更為有效地引領信托行業科學與轉型發展,構建良性業態。
信托轉型建議六:逐步形成統一或協調監管的大資管行業監管思路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央編辦、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成立了“統一資產管理產品標準規制工作小組”,起草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拉開了監管轉型的序幕。
建議《指導意見》盡快出臺,并根據《指導意見》精神,完善金融監管頂層設計,加強各部委之間的工作協調,構建與資管行業發展趨勢與目標相匹配的監管組織體系,盡早實現向“功能監管”的轉變,推動包括信托業在內的大資管行業回歸本源,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對于信托行業中的眾人來說,信托轉型已經成為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但盡管如此,信托轉型的重要性任然不言而喻。前段時間,有專家針對當前信托轉型的發展形勢,提出了六大建議,不知道對于完善細節有何幫助呢?
信托轉型建議一:注重合法合規與創新的平衡
信托公司設計信托項目交易結構仍應以合法合規性為第一要義,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杜絕為規避合規性風險或片面追求“創新”而設計出法律關系不清晰的交易結構,盲目擴張業務。
信托轉型建議二:加強公司內部整體管理
部分信托公司應加強內部整體管理,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厘清業務流程,強化運行監督,落實經營責任,提高業務運行合規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信托轉型建議三:加強投資者教育,打破“剛性兌付”魔咒
為從微觀層面破除信托公司“剛性兌付”魔咒壓力,建議加強對投資者的教育工作,區分出真正能夠識別、承受相應風險的合格投資者,并在制度層面從產品設立、盡調、銷售、管理和披露等全流程明確界定信托公司的“受托責任”。確立信托業務實行“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真正履行“在信托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信托財產損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這一市場準則。
信托轉型建議四:完善信托配套制度,尤其是信托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