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舉步維艱的華宸信托在努力探索自身經營,改變行業墊底困境中,無奈又遭遇高普賓如此“挖坑”的員工。
昨日,華宸信托對證券時報·信托百佬匯記者回應稱,高普賓案件發生后,該公司立即啟動了風險排查工作,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問責,后續將根據投資者受害情況進行協商解決,預計未來該公司仍會支付一定賠償金額,但不會對公司正常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
高普賓犯罪手段隱蔽
“我的合同里面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和信托業務專用章都鑒定是真的,只有財務專用章是假的。”投資者章進(化名)表示,“一個員工能拿到三個章,賣了兩年多假信托都沒被發現,作為金融單位風險控制和管理方面不得不說存在比較大的問題。”
對此,華宸信托表示,高普賓的犯罪手段較為隱蔽,主要是通過私刻印章、偽造相關文件等手段,部分犯罪行為可能在公司辦公區域的個別辦公室、會客室內進行,不易被察覺,而且被害人在和高普賓辦理所謂“信托受益權轉讓業務”時,也未到公司管理部門和營業場所了解、核實情況,更增加了公司發現高普賓詐騙行為的難度。
華宸信托解釋稱,高普賓合同詐騙案的發生,說明公司確實在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但現在已經整改完畢。
“根據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高普賓合同詐騙案件的發生,主要原因是高普賓通過私刻公司印章、偽造相關文件等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華宸信托對記者回應稱。
華宸信托還表示,由于高普賓盜用了公司部分已經加蓋好印章的空白合同書、資金繳款收據使用,所以部分被害人持有的相關文件存在印章真實的情況,其它虛假印鑒均是高普賓私刻,被害人持有的相關文件上大部分均是由高普賓加蓋了其自己私刻的假章,“高普賓一個人蓋到公司三個印章”并不屬實。
記者注意到,去年3月31日,內蒙古銀監局對華宸信托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主要緣由為“內控管理混亂違規經營”,行政處罰依據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內蒙古銀監局的這個處罰,實際上主要就是針對高普賓案作出的行政處罰。”章進對記者表示。
對經營無實質性影響
華宸信托表示,高普賓案件發生之后,公司立即啟動了風險排查工作,由分管審計工作的公司領導牽頭組成工作小組,著手對該案件涉及的業務流程、操作環節及公司內部管理相關方面的風險情況進行了排查,通過對各個環節進行風險排查,公司進一步發現了內控及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采取措施,落實整改,并將排查情況及時向監管機構進行了報告。對于公司內部的相關責任人員也進行了問責。
同時,對于高普賓案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后續影響,華宸信托表示,公司本著“維護公司良好社會形象,對客戶負責任”的態度予以了積極應對,與受害人進行了反復多次的溝通與談判。
其中,對于過錯較小的受害者,華宸信托本著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盡量減輕損害原則,已經與部分受害人協商一致完成賠付。
而目前仍然在索賠的投資者,情況和訴求均不同,華宸信托稱,將會根據每個被害人的情況,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或通過協商方式處理,或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但公司態度明確,即一旦法院最終判決生效,公司將堅持及時地執行。
華宸信托預計未來仍會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款,但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