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目前關注的風險點,在很多公司的相關業務中確實部分存在。但是,就銀行代銷信托產品的風險責任歸屬等問題,目前各家公司與合作銀行間,在對風險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已較規范。
此前由于通道業務出現兌付風險造成的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相互推諉,彼此“踢皮球”的現象,在當前已難再現。但是銀行理財資金受到嚴格監管,目前仍有出表壓力。
未來銀行和信托公司間的合作模式,很可能是銀行負責推介項目,而信托公司真正擔負起主動管理的職責。
日前,監管趨嚴的勢頭日漸明顯,而信托的通道業務或首當其沖,未來規模有壓縮可能。新的監管環境下,傳統的通道業務將逐漸淡出市場,引起不少人的關注!
據了解,46號文(即《關于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的核心主要針對監管套利、同業套利和規避監管指標等問題。海通證券姜超分析指出,46號文直接指向2015年以來盛行的同業套利和同業擴張,涉及銀行、理財、同業存單和委外,如果嚴格實行,將對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理財業務和非銀機構造成較大影響。
相較46號文,53號文對于信托業的影響則更為直接。該文件中,對于同業業務、理財業務和信托業務的“不當交易”方面的檢查頗為嚴厲。
其中,信托業務的檢查包括是否利用信托中信托(TOT)業務規避監管開展非標資金池業務;信托與銀行開展業務時,是否未以合同形式明確各參與方的風險管理責任,導致可能的法律糾紛或投資者投訴;是否通過安排顯性或隱性回購條款等方式幫助銀行轉移信貸資產,助其騰挪、隱匿風險或規避相關監管要求;是否存在名義上由銀行代銷主動管理類信托產品,實際上由銀行主導相關項目的選擇、盡職調查、審批以及貸后管理,并與代銷銀行簽訂隱形回購條款的情形;信托公司與其他資管機構合作時,是否存在信托公司通過投資資管產品,變相擴大投資范圍、隱匿資金流向或突破杠桿比例等監管要求的情形等。
“縱觀53號文的最新監管思路,可見此次檢查對于資管嵌套、不當表內資產的表外轉移等進行了嚴格要求,這部分主要涉及信托的通道業務。”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對記者表示,這既可能影響存量通道業務的整改,也將涉及對新增通道業務的壓制。
除了通道業務,多位信托業內人士均認為,53號文對于同業投資的要求提升。“穿透式管理應該是未來監管趨勢。”華東地區某信托公司風控部門人士稱。袁吉偉表示:“可以說監管進一步提升了信托產品投資的要求。”
事實上,盡管新政剛剛面世,但對通道業務的影響其實已經有所顯現。去年下半年以來,由于通道業務大量回流信托渠道,該類信托業務的規模迅速增長。盡管此前通道業務回流信托的現象頗為明顯,但目前很多信托公司已經在有意識地降低通道業務的占比和重要度。“有些公司甚至在去年底已經提前應對,現在‘靴子落地’,對于這些公司的影響可謂相對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