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托公司來說,雖然短期內業務可能會有所沖擊,但長期來看是利好,有利于信托向本源回歸。下一步信托公司應加快轉型,提高主動管理能力,開展差異化經營,形成特色業務。
從近期的一系列事件來看,監管趨嚴已成為2017年金融行業的主旋律。對信托業來講,在這種強監管強問責的環境下,要將防風險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積極開展自查并整改。
為規范信托產品銷售行為,實現信托產品營銷公開透明,監管部門要求各銷售機構嚴格落實雙錄機制。然而,實際操作中,仍有虛假夸大推介材料、承諾保本保收益、未充分審核投資人資格以及違反私募原則公開營銷等亂象發生。
此次監管多處提及對信托產品銷售的規范,例如:
53號文要求自查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機構推介信托產品,以及信托產品是否通過資管產品匯集非合格投資者資金等違規情形;
5號文強調禁止將私募產品銷售給大眾投資者,不得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隨著監管的加強,預計那些銷售不規范或依賴第三方銷售的信托公司,在資金端募集會受到一定影響。
此外,此次監管對銀行理財、自營以及同業業務進行了諸多限制,例如:
45號文要求自查同業和理財投資業務是否接受和提供第三方擔保及兜底承諾,違規簽訂抽屜協議陰陽合同;
46號文提出要規范信貸資金被挪用于委托貸款、理財、信托、證券市場等問題。
考慮到銀行與信托的合作業務中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理財及同業資金,那么此次對銀行理財、同業投資監管的強化,將可能對信托公司機構端資金來源造成一定的影響。
此次監管文件提到信托業要“創新風險防控手段,發揮好信托業保障基金作用”。考慮到此前,監管部門曾提及,像央行定向降準一樣,保障基金也可以定向降費,希望通過調整保障基金費率,來調節各類業務的結構。因此,可以預期,下一步保障基金費率的調整將成為行業風險防范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次監管打破了資管行業過去的業務模式,包括通道模式、嵌套模式以及同業模式等,繼而對行業內不同產品結構的機構收入和規模都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