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靜候一年多,關于私募掛牌整改的相關細則終于塵埃落定。近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了《關于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相關問題的通知》,就掛牌私募機構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相關問題進行了最新規定,同時表示將不符合整改條件的私募進行強制摘牌。按照規定,掛牌私募機構將在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報告,隨著整改報告的陸續上交,符合條件的私募機構融資將回歸常態。
明確管理費等收入計算口徑
全國股轉公司在10月27日發布整改通知,對新三板掛牌私募機構下了最后通牒,要求掛牌私募機構按照相關整改細則在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報告,否則予以摘牌。
2016年5月26日,股轉系統發布《關于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已經掛牌的私募機構,按照新增的“私募八條”進行自查。
不符合新增掛牌條件的,要在一年內進行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將予以摘牌。整改期限屆滿后,股轉方面卻發現,各家私募對自查整改的具體對象、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問題的理解不太一樣,導致自查標準不一。
2017年6月,全國股轉公司表示,在研究明確掛牌私募自查整改報告的具體內容與格式,以及自查整改條件的計算口徑等問題。到時候要求掛牌私募按照統一的要求,調整和完善自查整改報告。10月27日的通知就是統一口徑后的自查要求。
這次通知,首先明確的就是條件一中“管理費收入和業績報酬之和”,還有“收入來源”的具體范圍。“管理費收入與業績報酬之和”應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跟投收益”;“收入來源”應包括“管理費收入、業績報酬、投資顧問費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跟投收益”的計算口徑應以私募機構作為基金管理人在其管理基金中的出資額不超過20%部分帶來的收益為計算依據。其次是條件五的“資產管理規模”:掛牌私募實繳資產管理規模和類型的認定,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