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綜合分類指標體系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向各證券私募會員征求意見。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在征求行業意見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綜合分類指標體系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計劃于2017年內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試運行;《工作規則》計劃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執行,并且每個季度開展一次。
另外,《征求意見稿》顯示,該分類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四大類12項,但未包括業績因素。對此,一些業內人士指出,該分類主要是針對證券私募機構的誠信度,類似于私募機構的“誠信成績單”,并非是對私募管理人業績的分類。
計劃于2018年起正式實施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8月25日(上周五),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綜合分類指標體系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向各證券私募會員征求意見。
據悉,今年3月,中國基金業協會成立專家工作小組,三次召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專委會工作會議,十余次召集FOF、大型商業銀行、第三方評價機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等代表進行專題座談并征求意見。通過充分的研究、論證、優化和測試,形成《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綜合分類指標體系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
上述文件顯示,此次征求意見的截至時間是9月5日。在征求行業意見后,《工作規則》計劃于2017年內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試運行;《工作規則》計劃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執行,并且每個季度開展一次。另外,根據《工作規則》,機構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將本機構分類指標體系結果一對一地提供給第三方機構,減少在展業過程中因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重復盡調成本問題,提高私募行業的經營效率。
前述文件還表示,開展此項工作的總體目標主要有四點:第一是建立健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信用檔案,打造行業信用體系,推動行業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第二是引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提升內部控制水平,加強自覺合規意識;第三是促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會員秉承專業精神,著力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第四是為第三方機構篩選合作伙伴提供公共數據基礎;第五是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機關、其他行業自律組織等法定機構提供決策參考。
分類指標未包含業績因素
前述征求意見稿還對綜合分類指標體系及定義進行了詳盡規定。征求意見稿顯示,該分類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四大類12項。
其中第一大類是穩定性,包括管理人展業年限,運行滿三年以上產品總規模,近三年管理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次數三項指標;第二大指標是專業性,包括有可追溯交易記錄的基金經理總人數、有可追溯交易記錄基金經理平均職業年限兩項指標;第三大指標是合規性,包括未按要求及時完成管理人及基金產品信息更新的比率、近一年管理人的事中監測情況、近三年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受到自律處分的次數、近三年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的次數四項指標;第四大指標是信披度,包括完成信息披露備份數據的完整性(信披報告報送比率)、完成信息披露備份數據的及時性(信披報告按時完成率)、信息披露備份數據的準確性(產品托管比率)三項指標。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指標并未包含私募管理業績因素,因此一些私募人士認為該指標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指出,該分類主要是針對證券私募機構的合規性,類似于私募機構的“誠信成績單”,并非是對私募管理人業績的分類。中國基金業協會副會長張小艾近日在談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綜合分類指標體系工作時亦表示,讓專業、誠信、合規的優秀個體機構受益于大數據時代自身信用的改善,獲得最低的發展成本,脫穎而出,把命運掌握在自己手里,進而逐步實現提升行業整體信用水平、樹立行業規范發展形象以及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的長期目標,保障基金行業基業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