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足100萬元的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
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萬元的個人。”
私募基金對于投資者的評估分為兩方面,一是有承擔風險的能力,二是有承擔風險的意愿。而資金門檻和金融資產證明就在于確認投資者有能力去承擔風險。如果沒有做到的話,意味著投資人并沒有被認定為可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
2、在基金產品銷售過程中通過電話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其實這是私募基金的定向銷售問題。第一,私募基金不能公開宣傳,第二,不能向不特定對象傳播產品。一旦向不特定對象傳播私募產品,就相當于沒有完成合格投資人的認定,既然不確定對方是否為合格投資人,那對方可能沒有能力和意愿去承擔風險。在去年7月份新規出來之后,這就被完全禁止了。
3、部分基金產品投資者的人數超過200人。
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契約型基金規定一個基金里面只能有200個客戶,超出就不能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如果是合伙性質的基金,除了GP之外不能超過49人。因為一般使用合伙企業的性質大多為股權投資,上市前審核可能涉及到監管穿。
4、將管理的部分基金資產直接轉入包含公司高管、員工在內的自然人賬戶、房地產開發商對公賬戶等,上述資產使用不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基金業協會要求基金資產需完全交由托管行托管。募集的資金打到托管行的募集戶,如果有動作的話要給托管行劃款指令,由托管行接到指令后采取操作。基金公司或者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沒有權力自己主動操作賬戶。
5、在向投資者銷售私募基金時未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銷售私募基金時,應當做客戶的風險揭示書,盡責告知客戶可能面對的風險,確認投資者愿不愿意去承擔投資風險。如果客戶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確認,則意味著愿意承擔風險。
小心易違規雷區
浙江新三板的幾項違規行為在私募基金行業中并非偶例。就在4月份,私募機構盛世嘉和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遭北京證監局責令整改,并處罰款。其違規行為包括,未按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挪用私募基金財產。
而在3月份,浙江證監局也發布公告稱,股權投資基金凱銀投資存在向26名投資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足100萬元的不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且未與上述26名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的行為。同時,存在超出基金合同約定投資范圍的資金拆借行為。
在業內人士看來,不定向宣傳產品、承諾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未能把關投資者資產證明是私募基金銷售中最易踩雷的區域,需要相關人員謹慎對待。更甚至有私募基金尋求無牌照第三方財富銷售產品,也是不可為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