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初稿內容共13條,分別對養老型基金的立法依據、產品定義、產品類型、投資策略、投資比例、子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要求、運作方式和費用、銷售適當性以及存量產品作出了詳細規定。
具體到產品定義:“養老型基金是指以追求養老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為目的,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資產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資組合波動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 初稿規定養老型產品可以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者普通基金形式運作,指引初稿對養老型基金的投資比例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分三種情況:
1、采用普通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投資于股票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 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投資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中國證監會認可的養老型基金除外。
2、在基金管理人做好相關風險提示、投資者適當性安排,并要求投資者通過書面方式簽署風險揭示書,且基金采用封閉運作模式(封閉期不短于5年)的情況下,采用目標日期策略的養老型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可不高于60%。
3、對于以基金中基金形式運作的養老型基金,被投資子基金應當滿足子基金運作滿3年、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平均規模超過3億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有良好的歷史業績等條件。
《指引》初稿還規定,養老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滿足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公募基金資產管理規模(扣除貨幣市場基金)不低于300億元,已發行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基金、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公司治理健全、穩定等條件。《指引》初稿還規定,存量基金產品符合上述審核政策要求的,履行程序后可變更為養老型基金。此外,為鼓勵長期投資,養老型基金應當通過設置差異化贖回費,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
監管層在關于《指引》的起草說明中指出,當前推出“養老型”基金應當遵循平穩起步、規則明確、穩妥推進、控制風險的原則。并進一步明確了“養老型”基金應當滿足的十大產品標準,穩健和長期增值的理念貫穿始終。
近日記者從基金公司獲悉,《養老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初稿(以下簡稱《指引》初稿)已下發至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手中,并要求基金公司盡快給出反饋,這一舉動意味著養老型基金這一新型產品有望不久問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