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365訊 共享單車大大方便了居民日常的出行,但是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
2017年3月26日,一位11歲的上海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7月初,該男孩父母將肇事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此后不久,該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向其索賠878萬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目前,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審理。
類似的共享單車事故,已有多起見諸報端。雖然圍繞共享單車的安全事故和安全爭議一直未曾停息,但傷亡家屬向ofo公司提出數百萬元索賠的,該案仍屬全國首例。一條鮮活生命不幸遇難,無論對于家長還是整個社會都是一場悲劇。不過,要在法律層面上進行索賠和追責,仍脫不開基本的法律和事實厘清。
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該上海男孩未滿12周歲,騎著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這意味著,即便ofo公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最多也只是次要責任。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過往判例,法院幾乎不會支持男孩父母878萬元的賠償請求。至于請求判決“ofo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并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更像是一種公益訴訟,面臨著原告適格性的極大挑戰,被法院駁回的概率亦很高。
很多人也許不服氣。有人援引宜家家具傾倒壓死幼兒后給予巨額賠償的例子,認為ofo公司也應當比照辦理。殊不知,宜家是以和解形式結案的,最后的賠償數額并非法院判決確定。我們確實經常看到美國法院在人身損害領域的天價賠償案例,但此種現象與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關系緊密,在世界范圍內并不多見。
還有人認為ofo的機械密碼鎖不能保證安全,是導致事故的元兇。這種說法在邏輯上并不嚴謹。舉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一名普通市民將沒有上鎖的自行車停在路邊,然后一名不滿十二周歲的男童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騎走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難道該名市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與此同理,那種類似撬鎖、不按照法律和公司規定的方式使用單車的行為,不能視為經過了ofo公司的同意,此時ofo公司實際上是被侵權的對象。
不滿十二周歲不能騎行自行車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對全社會一體適用。認為ofo公司需要通過特別的技術裝置保證不符合規定的人都無法騎行單車不僅客觀上做不到,而且不符合法律邏輯。如同汽車無法保證沒有駕駛證的人不去使用,無法保證有駕駛證的人不去酒后使用,除非汽車本身的質量問題導致了交通事故,否則沒人可以向汽車生產廠家索賠。
對于共享單車而言,除了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精神病人、殘疾人、突發疾病的人在騎行單車時也都會發生危險和事故。如果此時都要求ofo公司巨額賠償,那么共享單車這個產業恐會徹底消失。在此意義上,ofo公司設置密碼鎖的初衷與其說是為了防止不滿十二周歲的男童騎行,毋寧說是為了在公司與用戶之間設置一道建立法律合同關系的門檻。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違法使用單車的問題,包括父母在內的監護責任缺位同樣不容被忽視。
一言以蔽之,在機械密碼鎖不安全與單車不安全、單車不安全與騎行單車不安全之間不能簡單的劃等號。站在最嚴格的道義及法律責任上審視,如果類似的安全事故頻發,則盡可能地去彌補相關安全漏洞并且基于人道主義等因素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而在共享單車的整體安全問題上,應該積極行動起來的不止是男孩父母,更包括有關的企業和政府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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