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7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00年10月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等5類。根據國家重新發布的機動車技術標準,已將農用運輸車、電車中的無軌電車統一納入汽車管理。為了與現行機動車技術標準保持一致,《征求意見稿》將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對象改為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等4類。
根據購置應稅車輛的不同情形,《征求意見稿》規定了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的4種確定方法:一是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是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應稅車輛的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消費稅稅款之和;三是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四是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與《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主要理由是: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同時,為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偷逃稅款,《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應納稅額”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即維持了《條例》的現行規定,確保稅法平穩實施。(原標題:車輛購置稅法公開征求意見 征稅對象改為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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